物业用房被出售 业委会维权上法庭
导读:
北京石景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发现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已被开发商售出,目前的物业公司用房占用的是共用自行车库的空间,小区内已无物业管理用房,故诉至法院,请求开发商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日前,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5年6月30日该小区建成使用,被告是该小区的开发商。原告是2010年5月30日正式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发现前期物业公司最初的办公用房已被被告出售给他人,物业公司现已搬到了小区的10号楼的地下一层办公,而原告从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档案中心保存的原告小区建设规划档案中查明,该地下一层是北京市规划委批准建设的自行车车库,也就是说,前期物业公司占用了为小区业主配套的共用建筑空间,至此,原告查明小区内目前已没有了物业管理用房。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但被被告拒绝。
原告认为,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以及《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原告享有物业管理用房的法定权利,而被告私下将前期物业公司的房屋出售给他人,致使前期物业公司占用了地下一层的共用建筑空间,被告拒绝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行为是对原告物权的严重侵害,故要求被告承担小区没有物业管理用房的侵权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两者有何关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
物业管理:常见的物业纠纷:有市民提出,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街道办属于什么关系?对于小区内的治安、民事纠纷等问题,业主委员会应当管到什么程度?怎样保证街道办、居委
居委会和业委会既有联系,又各有其责,居委会对业委会有指导和监督作用。居委会要监督业委会运作。根据规定,居委会要指导、督促业委会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
谁做户主没有区别。户主即一户之主,是一个社会单元(家庭户)的负责人或权益代表人。户口本的户主权利是作为一户之主代表这一户在相应范围的代表权、发言权、表决权、利益
老住宅楼楼层未经审批擅自加层犯法。申请人应书面向房管局提交加层申请,附送房屋地形图、建筑图、建房(加层)计划批准书、资金来源证明、房屋检测和抗震设防报告等资料;
入住新房用的是临时电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维权。临时用电不能满足城市生活所需,其不符合交易目的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
停车位管理费的支付时间根据业主与物业公司事先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业主应自车位交付之日起交纳车位管理费,期间物业公司在该车位上私自停放其他人员车辆的,业主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