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部位权益 业主享有知情权和收益权
导读:
近日,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系合肥市长江西路旺城大厦的几位业主,被告系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原告称,被告作为大厦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于2005年入住旺城大厦后一直经营着大厦的公共部位,即出租大厦公共路肩用于停车和出租大厦外墙进行广告宣传,但从未向业主公布过收益情况,因此诉请被告公布其经营的旺城大厦车位和外墙自2006年至今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被告物业公司在收到诉状后向法院提供了证据证明自2006年以来每年都在大厦公示栏中公告了路肩车位和外墙的经营收益情况。原告看到了被告证据副本后,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承办法官认为,虽然本案是以原告撤回起诉而审结,但也欣喜地反映出业主权利意识的提高以及物业公司经营日趋规范。业主除拥有对小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外,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也享有持份权,即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是否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获取收益,或者是将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留为业主享受。现实中,不少的物业公司,尤其是前期物业企业不经业主同意,将小区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用以经营,且将收益的情况不予公示而据为己有,严重地侵害业主的权利。因此承办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应当规范经营,尊重业主对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的权利,而业主在遇到权利被侵害时,也应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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