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出了车祸,无责任,学校的意外险可以理赔么?
更新时间:2020-04-25 10:44:4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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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出了车祸,无责任,学校的意外险可以理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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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责任一方如果是受害方,可以主张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04-25 10: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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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2020-04-25 10: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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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偿怎样算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2020-04-25 10: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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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可以活动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造成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责任,肇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2020-04-25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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