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治疗费用都是由我自己垫付。被告知已过了工伤申报时间不能再做工伤申报。我自己申报所需要报销的医疗费用是由企业承担呢还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更新时间:2018-08-27 17:29:31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于2010年4月11日在车间生产操作时,因机器上的吸 *** 管爆裂冲击眼镜,致使镜片破碎划伤脸部,同时冲击到眼球,使左眼球浑浊,视物不清。治疗将近两个月后花费将近3000多元,现基本恢复。期间治疗费用都是由我自己垫付。我参加了企业的工伤保险,当我把一些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清单拿到公司时,被告知已过了工伤申报时间不能再做工伤申报。请问我该怎么办?我是否可以自己申报?我自己申报所需要报销的医疗费用是由企业承担呢还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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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样能够认定工伤的。死者近亲属收集证明死者身份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工资条、证人证言等,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亡标准待遇处理有关赔偿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以上就是无合同工伤死亡问题的解答
2018-08-27 17: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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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2018-08-27 1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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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种发生在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一)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三)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携带资料办理  
(一)《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广州市老工伤人员(1993年8月1日前发生工伤)应携带《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三)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四)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供,上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五)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  
(六)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018-08-27 17: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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