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后,能否在执行阶段主张并执行抵押担保的第三方抵押物的租金收入?谢谢你

更新时间:2019-12-09 12:07:4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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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后,能否在执行阶段主张并执行抵押担保的第三方抵押物的租金收入?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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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019-12-09 11: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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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40条规定为禁止流抵押条款。根据一般情况,债务人借债多处于急迫窘困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利用债务人的这种不利处境,迫使债务人与其订立流抵押契约,以价值甚高的抵押物担保小额债权,图谋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牟取非分的利益。流质条款取消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市场定价机会,在多数场合下,于债务人不公,法律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应当对流抵押契约加以禁止,这也是该条规定的法律意义。第33条规定的折价,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将抵押物归债务人所有。因为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法理及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折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已经确定不履行债务;
2、抵押物折价,应经法定机构评估;
3、抵押物经评估机构估价,其价值不明显高于债权数额;
4、抵押权人能够对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对价补偿抵押人。因此第40条和第33条并不矛盾,且是对第33条规定行为的法律补充和限制。此外,土地抵押应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准生效,否则不发生抵押的法律效力。
2019-12-09 11: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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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019-12-09 12: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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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中的抵押范围:
1、动产抵押范围:飞机、汽车、船舶(登记为类不动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农
业用具、牲畜;企业的产品、原材料等
2、不动产抵押范围:不动产抵押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由于用益物权抵押与不动产抵押有极大共性,因此不动产抵押贷款当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用益物权抵押贷款。
2019-12-09 12: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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