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成立的公司,现在北京设立分公司,是否可以已分公的名义谈业务,签订合同?
更新时间:2018-08-22 08:50:3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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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一般要求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是独立的法人为条件设立。 设立公司的要件:
1、依法设立(必须) 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
2、以营利为目的 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业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司。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开成的权行是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经营权等物权、不同于债权。
4、独立的法人 公司须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
1、依法设立(必须) 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
2、以营利为目的 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业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司。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开成的权行是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经营权等物权、不同于债权。
4、独立的法人 公司须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
2018-08-22 08: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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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即设立一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
2、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注册资本相同,法律没有禁止。
3、公司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是新公司实施以前的规定,当时还没有允许一人股东公司注册。新公司允许设立一人股东公司。
4、母公司最好增资,但如果母公司有充足的资金,保证子公司全额出资的话,法律并没有规定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多于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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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即设立一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
2、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注册资本相同,法律没有禁止。
3、公司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是新公司实施以前的规定,当时还没有允许一人股东公司注册。新公司允许设立一人股东公司。
4、母公司最好增资,但如果母公司有充足的资金,保证子公司全额出资的话,法律并没有规定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多于子公司。
2018-08-22 08: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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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的审批流程: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
(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
1.各股东签字的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申请一式2份。
2.部门预核名批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各股东签字的企业章程一份。
5.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历一份。
6.企业近2年度的财务报表。
7.信用担保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作银行协议或意向原件一份。
9.机构设置情况,风险控制制度。
10.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简历,常驻地派出所出具的5内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11.所权属或租赁证明。
12.要提交的材料。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的审批流程: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
(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
1.各股东签字的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申请一式2份。
2.部门预核名批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各股东签字的企业章程一份。
5.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历一份。
6.企业近2年度的财务报表。
7.信用担保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作银行协议或意向原件一份。
9.机构设置情况,风险控制制度。
10.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简历,常驻地派出所出具的5内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11.所权属或租赁证明。
12.要提交的材料。
2018-08-22 08: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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