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药物没有关系。违约?有没有希望得到赔偿。应怎样起诉?要求赔偿那些损失?

更新时间:2018-08-17 14:17:05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妻今年48岁,无病历。今年1月8日因咽喉感觉不适去县医院接受检查,我妻问经检医生该院有无检查咽喉的先进设备,医生说有口腔镜,于是我妻不知道口腔镜是什么设备、采取什么方式、使用什么药物、药物作用的情况下接受了检查。因没有医生的说明,出院时感觉眩晕、全身乏力、无法走路,只好搭车回家。到家因上述原因休息近2个多小时突然全身抽搐、呼吸困难等现象。经人们抢送医院检查,医院认定为麻黄素药物过敏(作喉镜检查时首先医务人员往鼻孔喷射药物2~3次,往口里2~3次,如此每隔3~5分钟重复3次,经检医生到来亲自又重复了一遍,共喷4次1%麻黄素和1%地卡因药液。每次喷射药液前因医务人员告知我妻把含在口中药液不许吐出,我妻把含在口中药液全部吞入)。经医院抢救13个小时后病情稍微稳定,第二天医院方让我妻出院,出院后病情又发作(血压高、心动过快、呼吸困难、眩晕、失眠、全身乏力、无食欲、全身发麻、口干),又到医院接受治疗。如此反复不知多少次,每次院方都说成是身体虚弱造成的,与药物没有关系。在我妻的病情不见好的情况下,经外地医院检查诊断为腔隙性脑梗塞、冠心病。去过好多医院都没有治愈,至今仍是全身乏力、心率过慢、胸闷、半身发麻、食欲不振、视力模糊、发冷等症状,做其他事情更不言而喻了。看过一些资料麻黄素和地卡因说明书,它们都有不良反应(我妻体质瘦小),根据ph值不同,发生时间不同。我妻发生的症状与麻黄素药液的不良反应相吻合。在美国年年有即时允许剂量下服用也出现心率不齐、高血压、冠心病、中风、死亡等案例,而国内的案例不好找(也许漏报率太高的原因?)。之所以医院方和其他一些医学专家们不承认麻黄素有上述作用。我们曾经和医院、卫生局协商过,但他们失口否认麻黄素会造成这种症状,也和一些医学专家咨询过,一些专家认为有可能,一些专家认为不敢肯定,而大部分专家持否定态度。我们认为我妻没有过错责任,医院负完全责任。理由是接受检查前我妻行动敏捷,没有任何病情,照常料理家务,照顾着瘫痪丈夫和接待过常来我家的客人们,以前的情景和病情发作时的情景有很多人作证。至今由保姆照顾着夫妻两人。我认为(1)1月8日确实有到县医院接受过检查,有契约关系。?(2)我妻检查前对检查的方式不知情。(3)存在因果关系。(4)确实存在损害后果。违约?对这个事情请问律师,是属于医疗事故还是民事损害责任纠纷案,请问打官司有没有希望得到赔偿。谢谢。国内有麻黄素过敏造成后遗症的案例吗?应怎样起诉?要求赔偿那些损失?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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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2018-08-17 1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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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当下医患关系的紧张,医疗事故也时有发生,那么,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的情况,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医疗鉴定专家指出,尽管不少医患纠纷源自院方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但是患方也应该清楚,有6种状况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应对此做无理的纠缠。
  第一,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第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   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
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第三,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的。
  第四,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五,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
患者签字同意进行试验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第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2018-08-17 1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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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乱检查要承担责任吗?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因此,医院乱开检查项目属侵权,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院乱开检查项目属侵权。
  乱检查指的是,采取重复挂号,重复化验、检查、治疗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住院或者无指征住院等方式,虚构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乱检查将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根据这部法律规定,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2018-08-17 14: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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