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曲飞的妻子未经曲飞父母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沈萍坚决不同意与曲飞复婚。

更新时间:2018-08-11 10:36:21人浏览
问题描述:
某市陶器厂采购员曲飞,1994年2月15日外出联系业务未归,直至1999年仍无音讯。5年来,曲飞的妻子沈萍和曲飞的父母以及陶器厂多方寻找均无效果,未发现曲飞的踪迹。由于曲飞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陶器厂按月将曲的工资发给曲妻沈萍,逢年过节还专门送点钱和物品,以示慰问。至1999年,曲飞下落不明已达5年,陶器厂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曲飞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不正常的状态。曲飞的父母则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曲飞死亡,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否则不让陶器厂申请。陶器厂认为自己有权申请,即向法院提出申请。但遭法院裁决驳回。曲飞父母认为自己的理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1999年6月,曲飞的妻子未经曲飞父母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曲飞妻子的申请,于2000年8月15日宣告曲飞死亡。曲飞的财产被分给沈萍和他的父母。沈萍不久便嫁给了本单位的一名司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这名司机便在一次车祸中丧生。2000年11月,曲飞从外地回到家里。原来曲飞出差到外地,偶遇一儿时朋友,受朋友怂恿,拿随身携带的公款与此朋友合伙做起了买卖。不料头笔买卖便赔了。曲飞无脸回家,在外晃荡了5年。因思家心切,便回来了。曲飞回家后得知一切,便首先提出要与沈萍恢复关系。沈萍坚决不同意与曲飞复婚。曲飞诉至法院,要求与沈萍复婚,并返还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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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2018-08-11 1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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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二、宣告自然人失踪须成立的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018-08-11 10: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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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2018-08-11 10: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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