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社会劳动保险处”查证属于重缴,“社会劳动保险处”让我退保,我多缴纳的这些钱应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6-20 18:03:26人浏览
问题描述:
2008年我所在的化工厂破产,我应交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由“破产清算领导小组”清算后一次性全部交付给“XX处”。在单位破产清算前的2003年9月,我曾缴纳了2000年10月至2002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和个人应缴纳部分全部是我本人出资缴纳,经“社会劳动保险处”查证属于重缴,“社会劳动保险处”让我退保,他们只退给本人应缴纳部分,单位应缴纳部分予以扣留。这合理吗?我多缴纳的这些钱应该怎么办?经“社会劳动保险处”查证属于重缴,“社会劳动保险处”让我退保,我多缴纳的这些钱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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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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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怎么给员工交养老保险的:如果是新参保单位的话一般要带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5、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6、地税纳税事务告知书。一般是这些,个别地方不同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1,养老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进行承担;
2,如果员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的标准进行缴纳;如果员工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时,则应当按照应发工资进行缴纳。缴纳比例为28%,单位缴20%,个人缴8%。
2019-06-20 17: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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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我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本人自愿、有缴费能力、愿尽缴费义务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些人员统称为个人参保人员。


二、个人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首次参保需提供哪些资料

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户口的,经营场所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提供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含外地的营业执照,下同)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其最早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以下原始资料之一,作为认定补缴起始时间的依据: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

在2010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符合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补缴的,从申报之月起最多往前补缴60个月。

2019-06-20 17: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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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是不可以退的,劳动者可以等缴纳满15年以后,并且到了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法给计算出来退休金具体是多少的。但是这笔退休金可以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下面是社会保险退休金计算方式,供参考。养老金能领取多少,主要看个人缴费年限长短、个人缴费基数高低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
195、55岁为
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计算工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
0.6,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019-06-20 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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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调入单位按超龄年限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其专业适于本市企事业单位并能发挥其特长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学历,具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技能型专业或岗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才能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六)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调入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
2019-06-20 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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