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却以开发商不配合为由而不去给与继续执行《判决中所判决的给我办准住及房籍备案手续》我做为申请人为什么要到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不就是被申请执行人不给我办理房屋入住及房产备案手续我才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吗?

更新时间:2019-06-18 09:29:45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是沈阳市市民刘璐,我与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两次判决胜诉(重审号[2012]苏民初字第899号),后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胜诉。([2013]沈中民二终字第816号)为了维护我的权益我向原审法院提出对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受到了强大的人为因素的干扰,至今只是在法官的陪同下将我所购买的房屋门锁打开而已,其法院判决中所要求开发商给予办理入住及房产备案手续决定并未执行,当问到执行法官为什么不给我办理入住及房产备案时,法官却以开发商不配合为由而不去给与继续执行《判决中所判决的给我办准住及房籍备案手续》我做为申请人为什么要到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不就是被申请执行人不给我办理房屋入住及房产备案手续我才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吗?法官却以被申请执行人不予配合就不给我继续执行,这简直就是自相矛盾的说辞,请问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如何体现,法院的公信力又在哪里,法院的判决就这样苍白无力吗?国家一直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只是说说而以吗?开发商的势力何以大于法吗?法官为什么不敢按法院的判决去执行,究竟问题出在哪里?法官有强制执行权为什么不去做,综上所述,请求政府和领导予以过问此事,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说法,能够公平,公正的得到解决。

市民:刘璐

2013年10月24日法官却以开发商不配合为由而不去给与继续执行《判决中所判决的给我办准住及房籍备案手续》我做为申请人为什么要到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不就是被申请执行人不给我办理房屋入住及房产备案手续我才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吗?

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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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2019-06-18 0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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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房产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法院能否拍卖共有房产,不能一概而论。  
一、夫妻共有房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的收入、债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双方有书面约定的外,为共同收人和债务,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对负有共同清偿义务的执行标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拍卖共同房产。  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的,可以以共同财产清偿,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拍卖共有房产。  
二、其它共有房产  与其他人共有房产,能够分割的,可以查封拍卖;难以分割的,不能查封拍卖。
2019-06-18 09: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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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习惯以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及分割,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成立的。房价的市值一般由当事人双方估价后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一般由原告申请向法院评估,并预交评估费用,由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报告作爲分割的标准。
一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从3个月到6个月不等。评估费用,一般在判决离婚后,由当事人双方分担。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産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産,处理财産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2019-06-18 09: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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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二手房的话,须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是购买新房须办理房屋产权所有证(即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详细说明:
首先,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买卖赠与等转让行为,转让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和四面界限,土地宗地号(土地规划局批准的每宗土地使用权证的编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成交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其次,应当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的程序如下:
1、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在办理上述手续后,双方当事人应凭过户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2019-06-18 09: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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