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土地还在承包期内啊,集体能收回我家的土地吗?有法律依据吗?

更新时间:2019-06-06 17:07:13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我父母是农村户口,但是已经去世了,我和哥哥由于读书户口被迁出,毕业时户口只能成为城镇户口,现在集体要收回我家的土地,可是土地还在承包期内啊,集体能收回我家的土地吗?有法律依据吗?可是土地还在承包期内啊,集体能收回我家的土地吗?有法律依据吗?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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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户口迁出也分几种情况的: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如果户口迁出后,仍然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6号)等法律政策,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承包农户,以原承包农户为承包经营权主体,按照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2019-06-06 16: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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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和居民的赔偿标准不一样,居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民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是如果农民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019-06-06 16: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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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较为严重。承包方出于自己的私利,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进行掠夺性或毁灭性经营,是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对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即村委会,是否有权就此收回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以维护集体利益?这是实务中颇为棘手的一个问题。若因此收回其承包地,势必就剥夺了其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也使其失去了生活的依托,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所以,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和发包方,应时刻对发包出去的土地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管,不能让土地承包经营人擅自、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从而有效维护集体利益。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合同的监管力度,及时制止违法合同和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2019-06-06 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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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会收回农民的土地。
一、农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所有,另一类是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自主经营。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自主经营、自由流转。国家不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
二、《土地法》规定的土地所有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土地法》规定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营和管理: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019-06-06 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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