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三十六岁,老公三十七岁,可九个月患红细胞膜缺陷去世了,我结扎了,想领养个女孩,能领养吗?
更新时间:2019-06-10 06:49:08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今年三十六岁,老公三十七岁,有一个男孩患癫痫病,去年生了个女孩,可九个月患红细胞膜缺陷去世了,我结扎了,想领养个女孩,能领养吗?谢谢我今年三十六岁,老公三十七岁,可九个月患红细胞膜缺陷去世了,我结扎了,想领养个女孩,能领养吗?
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咨询我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官方
已帮助182416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019-06-10 06:41:32
咨询我
综合法律律师团队
推荐
已帮助80257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没有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2019-06-10 06:49:08
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若涉及隐私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单身不想结婚,可以收养小孩吗
很多人不想结婚,但是又想领养一个孩子,单身可以收养孩子吗?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法律没有把单身作为能否收养孩子的条件?下文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收养条件
人浏览
下面为我国收养法对收养子女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你可以了解下: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全部1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生第二胎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生两个孩子)
对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胎的,国家实行严格控制的政策,符合法定条件的,允许生育第二胎。如2002年10月颁布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了允许生育第
监护职责
人浏览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收养三代
全部1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家庭合法收养的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根亲生父子是一样的。所以,孩子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可以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议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如果达
全部1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
全部2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你好,应该不可以。
全部4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你好 可以的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请到民政局咨询办理。
全部4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国家已经放开二胎了,耐心等两天,你就可以养或者领养一个啦。
全部4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可以进行协商约定
全部1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违约合同赔偿怎么写
违约合同赔偿协议书撰写时,需明确双方信息、违约事实、违约金数额与支付方式等。支付细节、责任终止等也需详细约定。如何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本文为您详细解读。
合同违约赔偿
人浏览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还存在吗
劳动者达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不复存在。用人单位需办理退休手续,尊重劳动者权益。如遇纠纷,司法实践遵循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处理。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