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左手无名指骨折,是上班出的工伤,厂里只出医疗费,怎么评里

更新时间:2019-04-30 02:24:5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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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左手无名指骨折,第三掌骨粉性骨折了,是上班出的工伤,厂里只出医疗费,买个月给我8百多生活费,怎么评里我左手无名指骨折,是上班出的工伤,厂里只出医疗费,怎么评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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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索赔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
大部分工伤案件都存在劳动关系不明确的问题,由于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必备要件,在劳动关系不能得到证明的情况下,工伤案件的其他程序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也就成为第一步要走的程序。通常情况下,是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是人民法院来确认。

二、工伤认定程序。
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在30天内提起工伤认定,那劳动者只能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委员会提起工伤认定了。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后,工伤认定委员会有权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而决定是
2019-04-30 0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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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上班摔手骨折公司应一次性补偿员工多少钱?这个需要伤残等级鉴定确定级数后才可以计算您的损失。
工伤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其标准?
工伤赔偿,包括因工受伤与因工死亡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情形的赔偿。工伤赔偿需要计算的项目繁杂,计算标准不一,费用支付单位承担者也不是单一的。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2)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6、生活护理费
  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7、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 ;二级:22个月 ;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 ;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8、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一级至四级: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五级:70% ;六级:60%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条件:难以安排适当工作。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并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至四级不享受。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五级至六级:五级XX个月、6级XX个月。
  七级至十级:七级XX个月,八级XX个月,九级XX个月,十级XX个月。
  
10、旧伤复发待遇
  享受上述
1、
2、
3、
4、5的待遇。
  
二、受害人死亡的情形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孤寡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10%)
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其他孤寡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10%)
  以上配偶及其他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上年度职工年工资20倍计算
  
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只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如上述1计算方式。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上述
1、2所述待遇。
  
三、受害人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形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 。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受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标准如前述二?2方式计算。
  受害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前述二?
1、
2、3项目及方式计算。
  
四、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前述有关项目的方式计算。
  
五、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2019-04-30 0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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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9-04-30 02: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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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所以要特别注意:当员工上下班,如果是步行、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相撞受伤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
2、什么是“上下班途中”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解释: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3、不符合不得认定工伤条件: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
2019-04-30 02: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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