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我想知道关于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这个问题的解答,哪位知道的帮忙解答一下?

更新时间:2018-07-26 22:55:1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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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我想知道关于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这个问题的解答,哪位知道的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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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2018-07-26 22: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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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患者应首先就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举证,并非没有任何举证责任,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医疗关系或医疗损害结果存在,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而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应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申请鉴定是负有举证责任方的举证责任义务的内容之一。基于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即便是其不能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由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而应由其提出申请,如不提出,则等于未提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患者对此无举证责任,也无需提出申请。  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类型及后果承担  
1、医疗机构擅自篡改病历,导致无法鉴定的情况;  
2、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材料;  
3、医疗机构遗失患者的影片资料的;  
4、患者家属擅自将死者移动导致丧失鉴定时机的。  上四种如果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能说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可进行司法鉴定,如果能查出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不能说明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的,由院方(前三种)或患方(后一种)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2018-07-26 22: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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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何认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二罪的相似之处在于:  
(1)两罪在主观方面均属过失犯罪。  
(2)二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  
2、二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生产或指挥生产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二者业务性质不同。  
(2)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于生产作业中,而本罪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都可能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二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则是医务人员;  
(2)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的内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本罪则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  
(4)客观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本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  
(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政治影响。
2018-07-26 22: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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