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质押是合理的行为吗?

更新时间:2024-03-09 16:24:0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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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质押是合理的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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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第一,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生效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第二,股权质押,若质押权人实现权利时仍需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024-03-09 16: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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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可采取如下方式予以监控:依法对质押权的审查;对出质公司的监督;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体系;加强法制宣传;完善处罚手段等。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024-03-09 16: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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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质押意味着违法,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50%。
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证券公司的利益,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证券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上市证券公司以及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券公司持有 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2024-03-09 16: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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