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本农田?
更新时间:2024-01-02 08:22:0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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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什么是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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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基本农田的土地如下:
1、国务院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油、棉、粮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
基本农田的特征是什么
1、基本农田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 而必须确保的耕地;
2、基本农田的布局、数量和质量要 求等,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确定;
3、基本农田一经依法划定,长期不得占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1、国务院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油、棉、粮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
基本农田的特征是什么
1、基本农田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 而必须确保的耕地;
2、基本农田的布局、数量和质量要 求等,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确定;
3、基本农田一经依法划定,长期不得占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2024-01-02 0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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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指的是根据一定时期和人口对农产品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2024-01-02 08: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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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指的是根据一定时期和人口对农产品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2024-01-02 08: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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