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破产财产管理等方案讨论完成之前,我们公司是否还有权向法院申请债权申报?
更新时间:2023-11-22 16:24:07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们公司七月底收到一份关于一家公司破产清算的债权申报通知,但是现在已经过了申报债权的时间和第一次债权人的会议,那边的律师说第一次会议讨论破产财产管理等方案,在等投票结果。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公司还能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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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破产债权申报的问题的方法是:在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者有明显影响债务偿还的风险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在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可申报破产债权。
申报破产债权的债务,可于公司清算后,在剩余财产中清偿。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报破产债权的债务,可于公司清算后,在剩余财产中清偿。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11-22 16: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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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债权是需要进行申报的。因为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023-11-22 16: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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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宣布破产后,往往会发出公告要求债权人及时的申报,而之后也会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来实际清偿自身债务
一般公司进入破产后,会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则需在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一般公司进入破产后,会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则需在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023-11-22 16: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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