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调解是真的吗?是人民法院吗?
更新时间:2023-09-22 18:46:0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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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调解是真的吗?是人民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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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院多元调解就是法院在诉讼之前进行调解。法院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员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2023-09-22 18: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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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多元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如果不去的话只是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调解是尊重双方自愿的原则。当然还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023-09-22 18: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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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多元调解不是立案。案件只有进入立案状态之后才能确定一般要进行庭审还是先行调解。先行调解和多元调解并不是一个概念。多元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一般在法院在给当事人开具立案通知书之前发放多元调解书,接受调解的,由法院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走诉讼手段。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先行调解,这一新增条文,使先行调解制度被正式确立为民事程序机制,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就其性质而言,先行调解属于法院附设调解。概言之,先行调解是立案前的委派调解,调解由法院以外的人主持,法官应依职权进行司法确认,但当事人不同意的除外。
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作为一种官方性的调解活动,它们的主要缺点包括启动程序的被动性、受理范围的局限性等。就调解结果而言,律师调解更能被纠纷当事人所接受。
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作为一种官方性的调解活动,它们的主要缺点包括启动程序的被动性、受理范围的局限性等。就调解结果而言,律师调解更能被纠纷当事人所接受。
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作为一种官方性的调解活动,它们的主要缺点包括启动程序的被动性、受理范围的局限性等。就调解结果而言,律师调解更能被纠纷当事人所接受。
律师调解的优势恰好契合哈贝马斯理想言谈情景的核心思想:
律师调解的优势恰好契合哈贝马斯理想言谈情景的核心思想:
一是参与调解的人都有平等的地位,
一是参与调解的人都有平等的地位,
二是参与调解的人都有自由表达的权利,
二是参与调解的人都有自由表达的权利,
三是交往和讨论不会受到权力或权利关系的影响。只有当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在理想言谈情景中进行对话,对调解主张予以认可时,这样的主张才能被看作是合乎理性建立起来的真实主张,才能为调解协议的可接受性提供保障。调解是纠纷主体自主选择的解纷方式,那么调解协议应当是双方自我合意的结果,应当是自愿平等处分自己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是交往和讨论不会受到权力或权利关系的影响。只有当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在理想言谈情景中进行对话,对调解主张予以认可时,这样的主张才能被看作是合乎理性建立起来的真实主张,才能为调解协议的可接受性提供保障。调解是纠纷主体自主选择的解纷方式,那么调解协议应当是双方自我合意的结果,应当是自愿平等处分自己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一种公权力的压迫感,“以判压调”“以权压调”等隐形强制手段确有存在,此时调解制度便被蒙上了浓烈的功利主义色彩。而律师调解的优势就在于一种较强的参与性和协同性。在被信赖的基础上,律师作为调解的主持者,是以一种中立的态度担当各纠纷主体的咨询专家,最终的调解协议往往是由当事人自己作出的,当事人能够体会到一种强烈的参与感和决策感。律师只是用更加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影响各方主体以平衡利益,整个律师调解的过程呈现出一种协同主义。
但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一种公权力的压迫感,“以判压调”“以权压调”等隐形强制手段确有存在,此时调解制度便被蒙上了浓烈的功利主义色彩。而律师调解的优势就在于一种较强的参与性和协同性。在被信赖的基础上,律师作为调解的主持者,是以一种中立的态度担当各纠纷主体的咨询专家,最终的调解协议往往是由当事人自己作出的,当事人能够体会到一种强烈的参与感和决策感。律师只是用更加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影响各方主体以平衡利益,整个律师调解的过程呈现出一种协同主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先行调解,这一新增条文,使先行调解制度被正式确立为民事程序机制,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就其性质而言,先行调解属于法院附设调解。概言之,先行调解是立案前的委派调解,调解由法院以外的人主持,法官应依职权进行司法确认,但当事人不同意的除外。
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作为一种官方性的调解活动,它们的主要缺点包括启动程序的被动性、受理范围的局限性等。就调解结果而言,律师调解更能被纠纷当事人所接受。
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作为一种官方性的调解活动,它们的主要缺点包括启动程序的被动性、受理范围的局限性等。就调解结果而言,律师调解更能被纠纷当事人所接受。
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作为一种官方性的调解活动,它们的主要缺点包括启动程序的被动性、受理范围的局限性等。就调解结果而言,律师调解更能被纠纷当事人所接受。
律师调解的优势恰好契合哈贝马斯理想言谈情景的核心思想:
律师调解的优势恰好契合哈贝马斯理想言谈情景的核心思想:
一是参与调解的人都有平等的地位,
一是参与调解的人都有平等的地位,
二是参与调解的人都有自由表达的权利,
二是参与调解的人都有自由表达的权利,
三是交往和讨论不会受到权力或权利关系的影响。只有当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在理想言谈情景中进行对话,对调解主张予以认可时,这样的主张才能被看作是合乎理性建立起来的真实主张,才能为调解协议的可接受性提供保障。调解是纠纷主体自主选择的解纷方式,那么调解协议应当是双方自我合意的结果,应当是自愿平等处分自己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是交往和讨论不会受到权力或权利关系的影响。只有当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在理想言谈情景中进行对话,对调解主张予以认可时,这样的主张才能被看作是合乎理性建立起来的真实主张,才能为调解协议的可接受性提供保障。调解是纠纷主体自主选择的解纷方式,那么调解协议应当是双方自我合意的结果,应当是自愿平等处分自己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一种公权力的压迫感,“以判压调”“以权压调”等隐形强制手段确有存在,此时调解制度便被蒙上了浓烈的功利主义色彩。而律师调解的优势就在于一种较强的参与性和协同性。在被信赖的基础上,律师作为调解的主持者,是以一种中立的态度担当各纠纷主体的咨询专家,最终的调解协议往往是由当事人自己作出的,当事人能够体会到一种强烈的参与感和决策感。律师只是用更加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影响各方主体以平衡利益,整个律师调解的过程呈现出一种协同主义。
但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一种公权力的压迫感,“以判压调”“以权压调”等隐形强制手段确有存在,此时调解制度便被蒙上了浓烈的功利主义色彩。而律师调解的优势就在于一种较强的参与性和协同性。在被信赖的基础上,律师作为调解的主持者,是以一种中立的态度担当各纠纷主体的咨询专家,最终的调解协议往往是由当事人自己作出的,当事人能够体会到一种强烈的参与感和决策感。律师只是用更加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影响各方主体以平衡利益,整个律师调解的过程呈现出一种协同主义。
2023-09-22 18: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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