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土地承包老人去世,土地属于谁
更新时间:2023-06-24 16:20:3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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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土地承包老人去世,土地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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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老人视单独的承包土地,村委会可以收回的;
2、如果是家庭承包土地,在没有到承包期限前提,可以有家庭其他成员,办理继承,继续承包使用土地。
土地确权纠纷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确权纠纷处理程序如下: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如果老人视单独的承包土地,村委会可以收回的;
2、如果是家庭承包土地,在没有到承包期限前提,可以有家庭其他成员,办理继承,继续承包使用土地。
土地确权纠纷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确权纠纷处理程序如下: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23-06-24 16: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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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
1、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老人视单独的承包土地,村委会可以收回的;
(2)如果是家庭承包土地,在没有到承包期限前提,可以有家庭其他成员,办理继承,继续承包使用土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确权纠纷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确权纠纷处理程序如下: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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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
1、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老人视单独的承包土地,村委会可以收回的;
(2)如果是家庭承包土地,在没有到承包期限前提,可以有家庭其他成员,办理继承,继续承包使用土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确权纠纷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确权纠纷处理程序如下: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2023-06-24 16: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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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
人死后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归家庭成员所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实际上是农户,农户家庭原来的户主死亡之后,其家庭其他的成员是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只要其家庭还有一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而农村的土地是以家庭为一个集体进行承包,所以承包土地人作为户主死亡之后,其他的家庭的成员仍然是可以在承包期限内承包土地的。当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法律分析
】
人死后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归家庭成员所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实际上是农户,农户家庭原来的户主死亡之后,其家庭其他的成员是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只要其家庭还有一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而农村的土地是以家庭为一个集体进行承包,所以承包土地人作为户主死亡之后,其他的家庭的成员仍然是可以在承包期限内承包土地的。当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2023-06-24 16: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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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您跟对方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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