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自动解除合同?是否有可能被中介反告违约而支付违约金?是否可以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合同?
“甲方允许乙方在客厅做隔断,租金价格为隔断后分租价格,乙方支付租金逾期长达七日视为违约。”
“委托期内,甲乙双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合同协议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如甲方违约,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及费用,由此给乙方及承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2月9日,甲方向乙方负责本合同的经理张某发信息提示还款,未得到答案复,12月13日甲方向张某打电话,张某称暂时有事。12月14日张某打电话给甲方,甲方未接到电话,但有手机未接电话。12月15日甲方向张某打电话,张某称因武汉市清理隔断房,本季度只能支付1个月租金,后期怎么办,让甲方过去商量,甲方未能同意。12月17日,甲方向张某发信息,
甲方:“今天不付款,合同自动解除了,我们要收回房屋了,退房吧”,
张某:“退不了,我跟除了隔断间的客户签了一年的合同,怎么退?”
甲方:“明天合同自动解除,你跟他们签的合同,跟我无关?你的租赁权消失,我有权收回房屋。”
张某:“好像不可能”
12月20日甲方去中介进行协商,张某只同意本季度付款最多2000元,第二年每月增加150元,并要签订协议,其中有“因隔断产生的任凭问题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解决。”的条款。
问题:
1、此合同是否可以自动解除?中介支付违约是否能自动解除合同?
2、中介不同意足额支付租金是否违约?(只同意部分支付)
3、中介不同意退房,甲方可以自己收回房屋吗?甲方是否构成违约?(中介虽然本季未付款,但有部分支付的意向,但支付期已超出合同约定期限)
4、如是中介坚持不退房,甲方起诉的话,是否有可能被中介反告违约而支付违约金?起诉胜算如何?
5、本合同,甲方在合同中同意中介进行隔断,属于违法,此合同自始是否有效?还是部分有效?如果合同无效,甲方是否可以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合同?
6、如果起诉成功,但中介是否可以以未收到按分隔成三间的收益向甲方索要前期已支付的1700元,甚至更多的其他费用?(比如中介隔断房屋产生1000多元的费用?)是否能自动解除合同?是否有可能被中介反告违约而支付违约金?是否可以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非违约方提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则违约方应在支付违约金之后,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则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次序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的,违约方可以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即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中所担当的角色就是向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提供交易信息,并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中介不决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内容,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算不算违约是由居间服务的特性决定的,不以我们的认识为转移。房屋中介违约怎么办,房屋中介违约如何处理?读过本文,您一定已经十分明了了。除非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否则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不算违约。
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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