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双方签订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非租赁房屋产权调换)被告所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非租赁房屋产权调换)辽宁省及沈阳市政府的拆迁管理办法是强制性规定不?
说明,庭审时房主发现双方签订的非租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所调换房屋房证号ZZZ78.而不是购房确认的房证号XXX3B 。开发商当时承认已经出售给他人。
请问;1,双方签订的非租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开发商已经将所调换的房屋出售了,而且没有告诉,也没有经过房主的同意的许可,该协议书,有效吗?
2,协议中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67200元,房主举证判决书证明67200元早已经被法院撤销了。而法院仍以开发商没有提供证据为由,在2007年沈阳市拆迁补偿金额已经提高仍然比照2003年的补偿,合理吗?
3,203年房屋拆迁时执行沈阳市政府第19号令。所调换房屋是2004年8月购买的,而且这时沈阳市政府第31号令已经实施。被拆迁房屋在二级地区,所调换房屋还在三级地区,二处房屋没有可比性,法院计算差价的方法,合法吗?2007年诉颂时,价格已经提高,法院应该依据什么法律计算呢?
4,2004年房主确认所购买房屋115000元,庭审时房主举证中介公司证明购买房屋时中介费1000元,开发商承认包含在115000元内。法院在认定事实时也给以确认。法院在开发商没有提供如何购买房屋款项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以房主认可的115000元,计算差价款,合理吗?
5,法院在计算差价款时,还没有依据沈阳市政府第19号令第39条拆迁非成套住宅房屋,其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以下的给以面积补贴。其补贴面积=45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依据该规定,房主应该得到10平方米的补贴。法院也没有依法给以补偿,法院的计算方法,合法吗? 6,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及沈阳市政府的拆迁管理办法是强制性规定不?
敬请指教。鞠躬。谢谢!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因此,上面的规定比较详细,简单一点说,征地就是永久的,补偿共分青苗、劳动力、土地补偿三项,其中青苗支付给农民,劳动力补偿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款政策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政府等),但乡、村是由农民组成的,所以,有的地区也开始拿一部分支付给农民。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由于拆迁存在巨大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斗争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根据我们专业拆迁征收律师多年的经验,一般主动斗争会比没斗争获得补偿更多,甚至翻番。
详情可来电来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过程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