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专家仔细翻阅了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所有的检查报告,还是责任问题,我们该如何与医院打这场官司?
入住三院二病区后,该院对我母亲又进行了B超、肝功能、大小便等一系列详细的检查。一周后,吴医生明确地告诉我们:确诊为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即自身免疫性肝炎,还带有一点甲肝。
以下几周的“对症”治疗中,我母亲体重以每周三余斤的速度不断减轻,胆红素数值不断递增(由入院时的70余个单位,攀升至300余个单位),皮肤黄染愈加严重。其间,我们多次找医生了解情况,寻求原因。吴医生几次明确告诉我们:从检查结果看,没有其他的问题,就是自身免疫性肝炎,胆红素、转氨酶高。人消瘦,可能是因为病人心理压力大。时主任说,黄疸很难降,降黄疸的药很多,哪种药有效果,要替换尝试过(一个疗程要一周)才知道。同时还有医生解释道:就我母亲的这种病,到哪里治疗方案都差不多,因为他们经常和其他城市的医生专家进行交流学习。为了母亲的健康,我们接受了建议。配合治疗期间,我们负担着高额的医药费,每日仅使用进口药方面就要担负人民币近500元。其实,我们有名至亲就是做医药生意的,对该院医生用药,我们早就心知肚明。但为了不得罪医生,尽快地、正确地找出我母亲的病根,并把它疾病治好,对于医生的工作,我们都给予了无条件的支持。
我母亲住院期间,因其本人被诊断为略有“甲肝”,怕把疾病传染给家人,所以,极力拒绝亲人及朋友前往探望,非常孤单。再加上其本人性子直,说话不太中听,医生护士都对其态度欠佳,导致其心理压力一直很大,有时甚至为自己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而独自流泪。更甚者,在未经任何同意的情况下,竟安排一名男性病人住进我母亲的病房,导致我母亲又伤心了一天。对此,我们又请假前往医院提出了强烈的抗议,医院才作出了调整。
出院前一周,在医院对我母亲做的肝功能检查中,我们发现胆红素仍在急剧攀高。医生对我们的解释是:病人对以前所用药物的耐药性强,治疗效果不明显,建议我们用采用激素治疗。对此激素治疗,我们不甚了解,特地请假前往医院询问。医生对我们进行了耐心地、简要地解说:少量的激素对身体没什么伤害,而且只试用三天,看看有没有效果,如果激素使用还无效果,就继续替换普通药品来治疗。对此,我们仍无异议,全盘接受。
激素使用三天后的肝功能检查报告中,胆红素只降了几个点。医生主动联系我们称:激素也没起什么作用,介于三院医疗设备有限,不能耽误了治疗,建议我们去更好的医院治疗。无计可施,急于治病,我们只能连夜包车赶往上海。
次日上午,在上海中山医院,门诊专家仔细翻阅了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所有的检查报告,认为光凭这些检查根本就不能确诊为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和甲肝。三天后,中山医院经过仔细检查,确诊为肝门区胆管癌,并说来得太迟了。
在三院诊治总共为36天,胆红素从七十几升到两三百,医生只知道换药,从来不去针对病情查明原因。虽做了B超,但不知是技术问题,还是责任问题,又未能查出。而上海的医生说,B超应该能查出来的。镇江有CT、有磁共振,他们也不提出要查一查。最后无药可用了,才建议我们转院。
我母亲因为三院遭受了巨大的痛苦与折磨,更主要的是延误了治疗。如今生命就快终止了,做子女的,我们要为她向医院讨教一个说法。我们该如何与医院打这场官司?门诊专家仔细翻阅了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所有的检查报告,还是责任问题,我们该如何与医院打这场官司?
(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
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这种注意义务的具体的客观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
⑵.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⑶.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⑷.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⑸.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
除此外,还应根据以下标准综合判断:
⑴.医疗水准;
⑵.专科水平;
⑶.地域差异;
⑷.诊疗时的医疗水平;
⑸.医疗紧急性;
⑹.患者家属行为。
(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推定具有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推定其具有过错:
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⑵.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⑶.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按照上述规定,您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认定是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