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达信卓惠贷款35000元,是否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是否还要继续还

更新时间:2019-01-06 14:45:41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在达信卓惠贷款35000元,分36期还,已经还了19期了,每期1563元,共计还了29697元,加上之前贷款公司收的滞纳金5000元,共计34697元,还有27715要还,本人已经没有还款能力了,想咨询是否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是否还要继续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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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至于时效,没有还款期限,随时可以要求还,从第一次要求还款时起算,无中止中断,时效是两年,建议及时起诉。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9-01-06 14: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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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36%就属于合法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01-06 14: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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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相关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
1996.
12.16

法发[1996]32号)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

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

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2001.
1.21

法〔2001〕8号)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计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

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3.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

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

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

赠予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2019-01-06 14: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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