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了评估阶段了,其他债权人也要分,请问可以吗
更新时间:2022-10-17 22:53:3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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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到了评估阶段了,其他债权人也要分,请问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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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参与分配要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之债;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有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
3、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4、应当在执行之前提出申请。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之债;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有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
3、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4、应当在执行之前提出申请。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022-10-17 22: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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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债权人举证证明本人确实享有债权;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如果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申报的,则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会对其补充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022-10-17 22: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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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是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如果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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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022-10-17 2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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