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明的伤势经大同市城区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此笔录的证明力何在?根据所有证据链条的合理性
控告人:杨新波,男,1956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辽宁大连人,初中文化,中国中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借住大同市城区文化街57栋2单元2号,身份证号140202195611043518,电话:13835260776.
代理控告人:耿宝峻, 女 , 1956年07月22日出生 , 汉族 ,北京市人 , 初中文化 , 退休职工 , 住大同市城区文化街57栋2单元2号。身份证号,140202195607223524、电话: 13753282794。
被控告人;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公安分局局长昝斌
案由;故意打击报复举报人
事实和理由:
依据宪法:任何公民未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再从9月26日羁押到11月20日检察院批捕,这就是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公安分局局长昝斌批捕的主体越位、超期羁押、程序违法。受案登记表上2014年9月21日下午3时,杨新波在文化街44栋和45栋之间因打牌与杨志明不和,后杨新波将杨志明打伤,杨志明的伤势经大同市城区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上述指控严重失实。在侦查证据卷宗询问笔录19页、20页、21页的两支变色笔、还有告知笔录中22页、23页也是两支变色笔(明显是在篡改笔录、此笔录的证明力何在?)。在证据卷宗24页、25页、26页韩爱国,27页、28、29页白忠海,30页、31页田德厚的证人证言里,全部是在第二次杨志明从地上站起来上去打的三杨(杨新波)。依据事实杨志明二次扭打的真实性还原事件,根据所有证据链条的合理性,杨新波的第二次扭打中纯属于被动行为,同时在2014年9月26日刑事侦查卷宗(文书卷)(证据卷)【案件名称:故意伤害罪】案件编号A1402029908002014100002;两卷宗明显的显示出超期羁押;【正卷、文书卷、证据卷】证明杨志明询问笔录19页、20页、杨志明的伤势经大同市城区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此笔录的证明力何在?根据所有证据链条的合理性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轻伤害案件检察院已经批捕,不说明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
2、公诉案件的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批捕是在侦查阶段的,由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批捕说明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条件。因此,已经批捕不说明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
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
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3.作出决定。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
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