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划外临时用工终止劳动关系,“加班工资”、法院通过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

更新时间:2019-01-06 07:41:53人浏览
问题描述:
案件基本情况:?接公司人力部《关于刘某某、王某某二人基本情况的说明》,刘某某自1987年到我公司从事临时用工工作,属于公司计划外临时用工。王某某自2001年8月进入原中信厂从事临时用工工作,2003年9月原中信厂改制整体划入我公司,属于公司计划外临时用工。我公司根据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在2004年12月31日劳务用工合同到期后,对计划外临时用工终止劳动关系,不再续签。大多数计划外临时用工人员与我公司办理了终止手续,并领取了补偿费用(注:经查,当时对刘某某的补偿共计13642元,其中生活补助费4560元,养老保险费用5408元,2003年-2004年的加班费3674元;对王某某的补偿共计9072元,其中生活补助费336元,养老保险费用5408元,2003年-2004年的加班费3328元。)但刘某某、王某某二人拒绝办理终止手续,亦未领取相关补偿费用。此后二人因此上访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机关。??2011年4月22日,刘某某、王某某二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二人均在诉状中提出自1987年至2004年间在我公司处工作,并主张与我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案与2011年8月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二原告均在当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我公司向其补发各项福利待遇124034.40元,其中包括“岗位技能工资”、“浮动工资”、“年功工资”、“交通补助”、“物贴补助”、“工资补贴”、“交通费”、“水电补助”、“住房补贴”、“风险抵押奖”、“加班工资”、“三险一金”、“生活补助费”?等等。2011年10月26日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经办人员依法进行了答辩。?此外,法院通过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调档,调取到刘某某、王某某二人于2010年4月28日向仲裁委提交的《申诉书》,《申诉书》中主张基本与二人在法庭审理中新增的诉讼请求类似,但未见到仲裁委对两份《申诉书》的任何处理材料。?整体案例如此,选择角度,律师,法官,企业法务,三者任选其一,展开论述,或者法律支撑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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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是指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将所发生的争议提请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活动。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与人事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确立聘(任)用合同关系。当发生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作为单位或工作人员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若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提出仲裁申请,并参与调解、仲裁活动。  
2.有明确的被申请和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即是解决“告谁”,“请求解决什么问题”。任何争议发生至少有二方以上的当事人,若作为申请方的当事人不知道另一方当事人是谁,被申请人不明确,就无法解决人事争议,缺乏承担责任的主体。同时还要有明确、具体的仲裁请求,即申请人请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2)事实理由。即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根据和人事政策法规根据。  
3.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提出仲裁的人事争议必须是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内的争议。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深圳市有关规定所确定的仲裁受案范围为:  ①聘用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发生上述这些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就可以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  企业职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管辖。国家公务员与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包括处分、辞退、降职、免职、年度考核不称职等,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4.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即须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属单位和市内跨区的人事争议案件;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区属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5.申请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时,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等。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②被申请人的名称,即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邮编。如果被申请人是个人,则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  ③申请仲裁的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④受理仲裁的机构名称。  ⑤申请人签章,并注明申请提出的日期。  ⑥附注:应写明申请书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2019-01-06 07: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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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加班费的仲裁申请书,应当需要写明金额。根据《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劳动者追索加班费,追索的加班费是仲裁请求的事项,应当写明要追索的加班费的大致数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2019-01-06 07: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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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9-01-06 07: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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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019-01-06 07: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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