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未来得及办理准生证,并办理了死亡证明,但计生部门说我们违返计生政策,请问这样会有什么样的处理。
在威海市,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收养)过子女的夫妻,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时,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予受理,免费办理一孩生育注册并发放《手册》。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管理规范》,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收养)过子女的夫妻,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时,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予受理,免费办理一孩生育注册并发放《手册》。
2.夫妻双方应先填写《威海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声明表》(简称《注册声明表》)。
3.夫妻双方当事人持《注册声明表》和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夫妻二寸合影近照一张(有固定住房的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材料,向下列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交:
(1)夫妻双方均为威海户籍:
双方均为农村户籍的,向男方户籍所属的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否则均向女方户籍所属的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
双方户籍属威海市内同一县域,且在该县域内有固定住房(包括购房入住、房主为父母、与父母同住等),户籍地可以委托居住地镇(街道)纳入常住人口统计管理,由居住地镇(街道)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并负责统计。具体事宜由县级计生部门规定。
(2)夫妻一方为威海户籍:
双方在威海籍一方所属县域范围内(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作为一个县域)居住工作生活的,向威海籍一方户籍所属的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
其他情形的,若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籍,向男方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否则向女方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
(3)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威海行政区域以外,向双方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咨询办理事宜;
男方为现役军人的,向女方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
女方为现役军人的,按军队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夫妻一方无户籍(含口袋户)的,向有户籍一方的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
双方均无户籍的,待办理好户籍后再申领《手册》。
法律链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3、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