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承担了所有责任。
我们被收缴的货物能否拿回?能否追究负责人责任?
2013年12月25日,我们本地有人向派出所举报我们存放大量烟花爆竹。晚上,派出所带人到我家查收烟花爆竹,共有三处库房,(三处库房均离附近居民建筑约有100米)。收缴货物价值近20万,包括有湖南烟花和本地法定公司烟花。
2013年12月26日中午,派出所以非法存储危险物质罪将我母亲送往拘留所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1月5日,派出所又以非法存储爆炸物品罪将我母亲由拘留所转移到看守所拘留。
几日后,派出所给了我们一份公安局认定的危险物质鉴定书,我们存放烟火剂92公斤。而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书却是我们的烟花火药是正规的,烟花单发含药量不超标。
2014年1月16日,派出所以非法存储爆炸物品罪将我父亲拘留在看守所。
2014年1月28日,派出所电话通知我,检察院批准不予逮捕,让我带4万元取保候审我父母。
2014年1月29日,我以人保形式担保,公安局将我父母从看守所释放。
补充:
我家经营烟花爆竹,办理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是我父亲。
收缴烟花爆竹时,派出所没有将收缴物品清单给我们。
我母亲被拘留以后,一个人承担了所有责任。而我父亲从不参与烟花爆竹的生意,我父亲未被拘留前,派出所将我父亲网上通缉。
这件事情发生之前,我父亲参与村干部选举,原本确定他当选村文书。2013年12月26日早上,派出所所长给乡上干部通话,罢免了我父亲村干部职位。事件发生以后,乡上传出要我们拿出10万元来解决这件事的言语。
问题:
我们被收缴的货物能否拿回?若能,我们请你帮忙;若不能,收缴的湖南烟花我们能否买回,本地公司烟花公安局是否该退还?
这件事情,原本应是行政案件,派出所却整成刑事案件,派出所处理是否得当?若不得当,能否追究负责人责任?一个人承担了所有责任。
我们被收缴的货物能否拿回?能否追究负责人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王东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系统基层调研时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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