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开发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怎
????您好!
我们是河北省保定市万和城B区底商部分业主,在2011年到2013年期间购买了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的万和城B区底商。楼盘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乐凯北大街与北二环交叉口南。隆基泰和集团违规交房时,“合法”地利用合同约定面积与房管局测绘部门测绘面积的巨大差异(面积误差比10%-17%),欺诈购房者10%-17%总房款,数额巨大。因为开发商上述行为“合法”,购房者们到保定市住建局、保定市工商局、保定市信访局、保定市市长热线等处投诉被婉拒。据了解,类似情况在保定市很多,但这么黑的少有。
隆基泰和集团保定市万和城B区底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以底商分摊系数为5%左右,核定建筑面积、单价和总价,在2011年至2013年间,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并收取购房人全款。后来以上述数据在保定市住建局备案。
2013年11月23日前后,隆基泰和保定市万和城B区底商部分买受人,在保定市万和城售楼处持《商品房买卖协议书》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在不知真相,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未经协商,开发商提前拟定的霸王格式条款:《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及增补“双方自行约定:面积以房管局测绘部门测绘的面积认定为准,以第四条约定单价为标准多退少补。”?
至此,开发商给当初预售底商时,即挖下的陷阱,以“合法形式”上了锁。
开发商的陷阱,是通过在协议和合同中拟定两套建筑面积、分摊面积、分摊系数标准而构造的。开发商在预售房屋时,称其底商分摊系数5%左右。《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和《合同》所列建筑面积一致,合同中约定的分摊系数为5%左右(由合同中所列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得出)。并在住建局备案。这是对应合同约定面积的一套标准。开发商通过《合同》第五条单方面选择:“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实际上又确定了一套标准,即保定房屋测绘队实测面积。然而保定房屋测绘队对底商实测依据的标准自2000年以来并未变过。而且两套标准中,套内建筑面积基本未变(变化绝对值在3%以内),即整幢房屋按图施工。
在购房者换签合同后,开发商“合法”地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选择了按预售标准(分摊系数6%左右)核定的“高单价”。排除了买受人选择预售总价的权利。选择了以产权登记面积(分摊系数20%左右)“大面积”,排除了买受人选择合同约定面积的权利。开发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给这个陷阱“合法”地上了锁。
????从而,2013年12月30日,隆基泰和万和城B区底商交房时,理直气壮地收取购房者巨额面积补差款(10%-17%总房款)。一些购房者脑袋一嗡:已经交了全款,到交房了又让再交巨额的面差款,设计图没变,整幢房子和每个底商没变,怎么底商的面积说说就变了?
我们选择成为万和城B区底商的业主,主要原因是隆基泰和集团是河北省房地产第一、全国五百强企业。和其“以情做人?以诚做事?以信经商”的经营理念。有了争议,业主们沟通无门,维权无望,省第一也这样,令人绝望。?
诚聘房产专业律师,帮助我们起诉隆基泰和为民设阱而陷之的欺诈行为。??????
再次致以我们最诚挚的谢意!
此致
敬礼!?????????????????
?????????????????????????????????保定市万和城B区底商部分业主
????????????????????????????????????????????2014年2月5日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开发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怎
1、房屋面积误差的数字,是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上面有约定的,你可以仔细查看您的购房合同
相关规定: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所以应该是有约定的!
2、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
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
前者是在取得标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
“建筑面积”售房,实际上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之和作为交易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由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存在,使售房面积复杂化、专业化,非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弄清“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购房者不能直观了解自己究竟购买了多大的房屋。
“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与“建筑面积”售房相比,前者只是少了个“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而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因此房屋交易总价不变,但售房面积更明确、具体、直观。
两者对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享有同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