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为婚前财产?是否也为婚前财产?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或者归还?
2.征收后家里的房子获得约一百万元政府赔偿款,分给了继母13万元,有在场证人,且可查到银行转账记录。村里的土地费按人头每人分得7万元,如数给了继母,也可查到转账记录。另外政府按人头分给每人价值约16万元的80平米房子一套。注:房子在父亲再婚前已经起好。问题:房子为父亲再婚前起好,是否应为婚前财产?那么政府赔偿的一百多万元分给了继母13万元,是否也为婚前财产?因为母亲过世不久征收的,所以父亲即使不再婚,村里也有母亲的一份土地费,那是否有可能认定为土地费属于母亲配偶即父亲的?
3.父亲再婚后为继母两次购买金器,价值约2万元左右。并举办婚礼,打发上亲金额不详。如果离婚,以上为继母所用花费,父亲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或者归还?
4.因政府补偿给每人的安置房快安置到位了。现在继母以父亲酗酒家暴为由要求离婚,是否有可能认定其骗婚?
5.父亲再婚后的三四年中,继母经常以各种理由外出。例如去河南照看其外孙,回娘家安化照看父母,〈注:我家住湖南长沙〉因此一年有四五个月不在家,这是否可以认定其未尽到做妻子的责任?
6.父亲确实经常酗酒。但两人争吵打架一般由继母挑起,而父亲已经54岁,比继母大了十几岁,而且父亲身材矮小,继母身材较为高大,打架时继母至少曾两次拿过菜刀〈有目击证人〉,父亲未拿过器械。这是否可以认定为父亲对继母实施家暴?
7.两人曾因一次打架,继母离家出走后,去过律师事务所找律师申请离婚。后因父亲挽留,就独自和继母在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父亲承认酗酒实施家暴,因为此协议为父亲单独外出签订,除继母及其委托律师外,父亲子女及其他亲属并不知情,如果有居住地附近邻居证明他们打架并不是父亲挑起,且并未占上风。是否有可能否定协议内容?是否应为婚前财产?是否也为婚前财产?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或者归还?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关于法定继承的份额,可由继承人可协商,不能协商的,一般平分,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多分。继承方式:继承人之间无争议的,联系公证处做继承公证后并按公证内容分遗产;有争议或无法提供继承所需材料的,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继承遗产。
凭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联系房管局办理过户。
1、离婚是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本地),也可以诉讼离婚(异地,单方面离婚)。
2、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但是,如果对方有过错(如出轨、家暴、虐待家人等),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甚至不分,并可要求赔偿。
3、子女抚养根据有利于子女的利益判断。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按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