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否违背了法律的公平

更新时间:2019-05-11 11:51:15人浏览
问题描述:
服刑人员孙明伟,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1日,家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富有大村920号。2011年4月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前于2009年5月6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本人以罪名不符、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4日经高院复核,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年8月18日投入中安监狱服刑改造。

自服刑改造以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无故意犯罪、认罪悔罪、服管服教,2013年8月19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因系主犯、刑罚执行期间重新犯罪,根据相关规定减为无期徒刑后二年内不得减刑,二年后记五次表扬方可呈报减刑。

????现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已记满五次表扬,获记一次“百安”特殊表扬。根据【1997】6号、【2012】203号文件之规定,现已经达到呈报减刑的相关基本条件。

根据【2012】203号文件第五章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2011年4月30日之前犯罪的罪犯适用【1997】6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为20年有期徒刑。2011年5月1日以后犯罪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现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没有根据从旧兼从新的法律原则,采取了?“一刀切”,根据【1997】6号、【2012】203号文件规定,已达到了呈报减刑的条件,应当参加今年2017年7月份减刑,如果执行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不但不能按时减刑,并且面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严重结果。??

本人属于【1997】6号文件实行期间触犯的刑律,于2010年2月17日犯罪,2011年4月8日判刑。现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关于执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将我纳入了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一条的范畴。从原来的无期徒刑期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为有期徒刑20年更改为了25年;无期徒刑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更改为无期徒刑执行五年以上可以呈报减刑;无期徒刑期间记五次表扬可以呈报减刑更改为记十二次表扬,无形中增加了九年之多的刑期。

原【2012】203号文件科学有力地区分了2011年4月30日之前犯罪与2011年5月1日之后犯罪,新老交替得到了有效衔接。现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并没有公正、公平、公开地按照《关于执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那样:“减刑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法制度。减刑、假释的使用应当从严依照法律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而是变相地将现在未改判的所有无期徒刑(包括2011年4月30日之前犯罪的罪犯),增加了5年刑期。对于一名正在大墙深处服刑的我们而言,这样的“一刀切”是否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现已不知道怎样面对自己今后的改造和漫长的无形中增加出来的刑期,更不知道今后该怎样来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

我属【1997】6号文件时触犯的刑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无故意犯罪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二年以上记满五次表扬,可以减为有期徒刑20年以内,由于我又属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判缓刑未执行完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无期徒刑后,执行四年以上(期间二年考验期)记满5次表扬,可以呈报减为20年以内有期徒刑。现在仍在无期徒刑期间,不应当纳入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一条的范畴。

为此本人提出异议、疑问和不解。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各位领导及相关职能处室给予重视和更正,并参照【1997】6号、【2012】203号文件之规定,无期徒刑期间区分“2011年4月30日”之前犯罪和“2011年5月1日”之后犯罪。恳切希望贵院予以区别对待、执行,给予减为有期徒刑20年以内。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否违背了法律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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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实行假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掌握执行标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标准外,对下列罪犯也可适用假释:  
一、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  
二、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除刑法规定不适用假释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依法予以假释;  
三、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可以假释;  
四、获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五、罪犯减刑后又获假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六、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假释程序: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2019-05-11 11: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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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刑,简称为死缓,属于死刑的一种。
死缓是对罪行足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与2年的缓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019-05-11 11: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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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加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节较轻和有悔罪表现,因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才适用缓刑。
所以,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对待
2019-05-11 1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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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由考察机关(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报请法院申请减刑。但缓刑并不严格约束罪犯的自由,所以在执行过程中,缓刑很少有减刑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2019-05-11 11: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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