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伪造假辞职手续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一事。又将被告劳动服务公司加上了(详见证据*民事起诉状)对劳动服务公司的起诉吗?

更新时间:2018-12-17 10:34:19人浏览
问题描述:
被告市建五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现直属分公司)违法伪造假辞职手续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一事。   最初的被申请人为劳动服务公司。但是后来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仲裁委员(以下简称仲裁委)的负责人述:市建五公司来人述:劳动服务公司解散了。让本人将被告劳动服务公司改为市建五公司,本人依照仲裁委的要求将被告改为了市建五公司。但最后仲裁委却以市建五公司与劳动服务公司并非同一法人主体,本人所在单位为劳动服务公司,本人与被告市建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本人的仲裁请求。   咨询、查后,诉了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又将被告劳动服务公司加上了(详见证据*民事起诉状)(同时查到劳动服务公司没有营业执照)。判后。又诉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在领取二审判决书时,发少了一个被告劳动服务公司(主要被告),又只有一个被告市建五公司。   咨询、查后。又诉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在谈话庭上省高院拿出了张询问笔录,其内容(目的)是述:本人撤回了对劳动服务公司的起诉。本人会撤回对劳动服务公司的起诉吗?????因本人是市建五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动服务公司),职工,本人告的是劳动服务公司。又因仲裁让本人将劳动服务公司改为市建五公司后,最后仲裁却又以劳动服务公司与市建五公司并非同一法人主体,本人所在单位为劳动服务公司。本人与市建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本人的仲裁请求。(特别提醒:劳动服务公司没有营业执照)   所以本人才马不停蹄的跑、查、咨询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好不容易才辛苦的查、咨询到要写2个被告:劳动服务公司和市建五公司。写时因本人不太了解情况(15天期限已到),怕少写一个被告(因仲裁)。所以就把劳动服务公司的上级西京公司也写上了。所以写了3个被告:劳动服务公司和市建五公司及西京公司。起诉状交后继续核查。最后才搞清只写2个被告:劳动服务公司和市建五公司。所以在一审法庭上只去掉(撤回)了一个被告:西京公司。所以本人会去掉(撤回)对劳动服务公司的起诉吗?   所以本人会撤回对劳动服务公司的起诉吗?   所以本人怎会撤回对劳动服务公司的起诉吗?!!   所以本人可能不可能撤回对劳动服务公司的起诉??!!   答案是肯定的:不可能!!
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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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或者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范围而作出的不予审判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两者的区别在于:   
1.解决的问题不同。   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我国法律规定,确认土地权属是政府的专有权利,法院无权对土地确权,假设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对土地的权属予以确认,法院就会以该请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被驳回起诉后,权利并不丧失,他可以请求政府对争议的土地进行确权。   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的存在。如某甲起诉要求某乙归还欠款,但他把欠条丢失了,也提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某乙欠他的钱,某乙也不承认欠某甲的钱,在此情况下,法院就会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某甲要求某乙归还欠款的权利就从实体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俗地说,就是法院认为某乙不欠某甲的钱。   
2.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使用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用判决书。   
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原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可以寻求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证据,他所争议的问题就不能再被审理了。   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是一个理论性较强,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是,如果分不清就驳回诉讼请求。
2018-12-17 1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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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不能在起诉,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其
二、但是原审判决确实有误,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启动重审程序;其
三、或者你有强有力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向做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重审的,会告诉你重审,反之,则驳回你的重审请求;具体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其
四、强制执行如果还在执行过程中你可以写一份中止执行申请递交法院,如果过了执行期就不用理她了。
2018-12-17 1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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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但是,必须有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书面条据,才能申请支付令。
2018-12-17 10: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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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行政案件  一: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二:普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刑事案件  
一、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普序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2018-12-17 10: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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