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甲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1、 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 甲因家中停电而点燃蜡烛时,意识到蜡烛没有放稳,有可能倾倒引起火灾,但想到如果就此引起火灾,反而可以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于是外出吃饭,后来果然引起火灾,并将邻居家的房屋烧毁。甲以失火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3、 梁某与好友强某深夜在酒吧喝酒。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见钱包里有 5000元现金就将其隐匿。强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钱包之事被发现,托辞拒绝。强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发现时已冻死。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梁某对强某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4、 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5、 甲意外将 6 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中的教唆。()
6、 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7、 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8、 陈某(15周岁)因喜好计算机,于某日深夜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3万元的计算机原器件(事发后均被追回) 。不追究陈某刑事责任,要责令他的家长对其加以管教。()
9、 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10、行政机关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从行为人连捅5刀的情形来看,行为人的行为显然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后,也没有悔罪的表现,如及时救治伤者。因此,自首是否能影响量刑是很难说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3、法律链接:《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时,又实施杀人的。如抢劫中杀人的,强奸中杀人的。
2、出于恶意的报复,实施杀人的。这种行为主观恶意非常大。
3、犯罪对象特殊。如孕妇、残疾人、正在抢险人士。
4、多次杀人的。
5、组织杀人、雇凶杀人的。
6、教唆未成年人杀人的。
7、从后果上看,造成多人死亡的,或多人严重残疾的。 但也有些情况不宜判处死刑:主要有:
1、因为婚姻、土地、邻里、劳动纠纷引起的杀人事件。
2、有其他法定情节的。如未成年、孕妇、盲聋哑、自首、立功等。
放火罪,不存在放火罪和故意放火罪之说,放火罪本身就是故意犯罪行为。
法律链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