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还是卖淫女与其同伙诈骗勒索郭宏的?
我儿子从2013.11.8上午10:20从老家乘坐火车,回古交上班期间,在太原中转站住宿,2013.11.9于太原市卓凡大酒店913房间不知缘由坠楼身亡。据小店刑警队介绍:酒店913房间的一名女的是长期在酒店从事卖淫活动的,在郭宏与其发生冲突时,该女的的男朋友“刚好”回到酒店913房间,与此同时郭宏坠楼。刑警队说这是一个意外,不予立案。
事实:事发之前郭宏曾经和家里人说,准备和网上几个人一起开网店,是卖淫女一开始隐瞒了其违法的身份,伙同其同伙,对郭宏进行诈骗勒索造成事情的发生。我们从2013.11.11至2013.12.18十几次到刑警队报案,并提出多处疑点,但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警队在未深入调查的情况下,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
多处疑点:
一。该卖淫团伙是如何联系到郭宏的?期间的网上聊天记录内容是什么?为什么将郭宏骗到卓凡大酒店913房间见面?郭宏是一个乖巧懂事的孩子,不会去接触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是卖淫团伙隐瞒了自己的违法身份,以交友开网店为由骗到卓凡大酒店见面,这根本就是他们的幌子,目的就是为了敲诈勒索,向郭宏索取财物。
二.什么能证明郭宏嫖娼,该团伙的其他人员为什么及时出现在现场?
三.怎么能证明郭宏抢劫卖淫女?还是卖淫女与其同伙诈骗勒索郭宏的?一个从农村来到太原市的孩子,怎么可能去酒店里面抢劫?!
四.郭宏是以什么形式进入的卓凡大酒店?有没有登记?酒店相关负责人知不知情?
五.在我们一再的请求之下,为什么只给我们看郭宏进入房间的一小段监控?其他时间段的关键监控视频为什么不给我们看?
六.郭宏有两个手机一张手机卡,一个是黑色智能手机(有卡),另一个是2G手机(无卡),为什么刑警队说郭宏只有一个手机,并且没有手机卡?
七.郭宏是在什么情况下坠楼的?
以上多处疑点,小店分局及刑警队不仅未深入调查,还时时处处维护犯罪嫌疑人及酒店,对我的请求和疑问摆出种种理由,推诿、拖延、搪塞我,只是简单的告诉我属于意外,不构成刑事案件,我们数月以来四处奔走,却没有得到一个合理的答复,犯罪分子却至今没有得到严惩!故请求各位给予我们帮助!谢谢!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