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打起官司我可以根据《担保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解释》的条文以时效性抗辩吗?信用卡有效期为3年或5年。是否表明担保人只要未死就要无限期无限责任地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8-11-01 14:31:38人浏览
问题描述:
持卡人2001年6月办卡,期间透支没按时还款但陆续有还,2004年6月银行移交债权给A资产公司,2004年11月A资产公司移交债权给B资产公司,2012年10月底担保人收到B资产公司的催收函要求代持卡人还款。从2001年到2012年期间担保人未收到任何的书面通知或催收或诉讼。直至2012年10月29日才收到第一封催收信函(B资产公司通过某些渠道查到我家庭新地址)。从收到对方的催收函看,应该还没诉讼。请问如果打起官司我可以根据《担保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解释》的条文以时效性抗辩吗? (注:一、信用卡有效期为3年或5年。二、 如果资产公司每两年在报纸刊登催收公告,这在法律上算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有效力的话,最重要的问问,资产公司如果一直都不诉讼或仲裁的做法,是否表明担保人只要未死就要无限期无限责任地承担责任? 三、本人个人觉得资产公司这么多年后才来找担保人催收分明就是等本金和利息越来越大才追究,有谋取暴利的行为,当初8年前本息合计应不超2000元。 四、本人从1998年至2010年工作单位地址未发生过变化,从1985年至2010年旧居住地址、旧家庭电话未发生过变化,2010年11月搬新家,但都未得到过任何催收或要求协助通知。)请律师们帮忙解答和提出相关处理方法,尤其将责任降到最低。望有关律师简答,万分感谢!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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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的额度,按时还款是没有利息的,如果逾期的,会产生利息的。
  信用卡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信用卡逾期利息=上月消费额*逾期天数*
0.0005。在上述信用卡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中有三个数,分别是逾期额度、逾期天数以及日息率。下面分别介绍这三个数的含义。
  
1.上月消费额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信用卡逾期的计算额度不是欠款额,而是上个月的消费额。即,如果上月消费1万,即使已经还款9999,那么,欠1块也按照欠1万来计算信用卡逾期利息。
  所以,尽量不要产生信用卡逾期,否则,若是上月消费额很大,利息计算的基数会很大。
  
2.逾期天数
  因为信用卡逾期利息是按日计算的,所以信用卡逾期天数也很重要。逾期天数是指记账日至当前账单日的天数。
2018-11-01 14: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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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2018-11-01 14: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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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担保,我找到当时一些资料,其中有:
四、乙方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丙方应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履行本协议。
1、丙方自愿为乙方领用的金穗信用卡担保,自乙方开户领卡起至乙方销户止,为乙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的金穗信用卡帐户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乙方金穗信用卡有效期满并换领新卡时,丙方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丙方继续为乙方担保,无须另行签订协议,本协议继续生效。
3、丙方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担保时,可随时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并通知乙方。待乙方另外提供担保人或其他担保方式,或从甲方受理丙方退保申请满45天后,且乙方使用金穗信用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丙方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丙方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条款,作为担保人,是否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关于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债权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
2018-11-01 14: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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