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由两家国有企业出资组建的股份制公司,一家国有企业拟退出,并达成收购协议。请问如何操作?
更新时间:2018-10-26 09:38:3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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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公司的大小都是独立的法人,其他任何公司都不得强行涉及到其经营管理和产权变更。企业转让,必须由本公司全体股东(有限公司)讨论通过才可以。
不过,一个大公司想收购一个小公司,只要价格高一点,一般来说完全可以收购或兼并另一个小公司。
除非这个小公司是为了争这一口气,就是不肯转让自己的所有权。如果一个大企业要想兼并或收购一个小企业,必须先去谈判,首先了解小企业有没有出让其所有权的意向,如果有,那下一步就可以谈价格了。
如果人家没有,你可以提高收购价格,征询人家的意见。
不过,一个大公司想收购一个小公司,只要价格高一点,一般来说完全可以收购或兼并另一个小公司。
除非这个小公司是为了争这一口气,就是不肯转让自己的所有权。如果一个大企业要想兼并或收购一个小企业,必须先去谈判,首先了解小企业有没有出让其所有权的意向,如果有,那下一步就可以谈价格了。
如果人家没有,你可以提高收购价格,征询人家的意见。
2018-10-26 09: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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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2018-10-26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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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旦出资到公司,就不能退出股份。
2、股东如果不愿意再继承作为该公司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人。
3、如果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股东可以要公司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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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旦出资到公司,就不能退出股份。
2、股东如果不愿意再继承作为该公司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人。
3、如果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股东可以要公司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10-26 09: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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