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医疗事故致一死一残(胎儿死亡,产妇不能再生育)

更新时间:2018-10-16 15:26:2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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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医疗事故致一死一残(胎儿死亡,产妇不能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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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登记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2018-10-16 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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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看,我国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唯一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如前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过错。多数医疗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这一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与侵权人有关系,不需要证明侵权人有无过错,而侵权人必须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上即推定其有过错。
  2002年4月1正式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这是我国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适用到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机构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2018-10-16 15: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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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就是在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要和正常的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或者副作用相区别。比如去做一个肝脏肿瘤切除手术,手术中发生大出血或者术后再出血或者严重并发症如感染,胆汁漏等而导致病人死亡,这样是手术的风险所在,不可能保证百分百安全。
是正常的难以避免的。但如果你去做手术切除左侧肾脏,结果误切除右侧肾脏,那么就是绝对的重大医疗事故,医院将负全部责任。医疗纠纷是因为医疗事故的鉴定而产生的。医患双方没有达成共识产生纠纷。
近年来社会上开始片面的误解医疗行业,并频繁出现医闹,围攻医院情况,比如你去做甲状腺手术,术后出现了出血,或者声音嘶哑,都是手术少见但难以规避的并发症,但是病人因此而向医院索取赔偿。
甚至围堵打砸。总之,医疗事故是医院犯错发生的意外事故给病人带来不良后果,应该负责赔偿。医疗纠纷可以因为医疗事故而产生,也可以因为患者的不理解,片面责怪医院而产生。
医院可能承担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2018-10-16 15: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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