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限责任公司,理由为经营期限已到期,第一大股东做法对吗?经营期限

更新时间:2018-09-27 13:47:38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公司于1994年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经营期限10年,2002年其中一个股东将股份转让给另一股东,股东们重新修改了章程,经营期限仍为10年,现在,公司第一大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理由为经营期限已到期,其他股东认为2002年修改了章程,经营尚未到期,不应解散,请问,第一大股东做法对吗?经营期限是否应以2002年为开始?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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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设立担保公司为例。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的审批流程: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
(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  
1.各股东签字的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申请一式2份。  
2.部门预核名批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各股东签字的企业章程一份。  
5.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历一份。  
6.企业近2年度的财务报表。  
7.信用担保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作银行协议或意向原件一份。  
9.机构设置情况,风险控制制度。  
10.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简历,常驻地派出所出具的5内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11.所权属或租赁证明。  
12.要提交的材料。
2018-09-27 13: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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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转让需具备的条件可借鉴有限公司股份需要具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公司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公司的成立、发展有赖于股东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可在转让其股份时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这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出资是不相同的,比如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在交易中心任意出售自己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或出资时,应当:  首先应当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一种限制手段,目的是保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稳定和良好合作关系。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在同等条件下实现。我国公司法“同等条件”是指同样的价格条件下,股东有权优先购买。  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构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种程序上的规定并不是限制股份的转让,而是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所以股东向外转让股份必须经以下步骤:  A、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递交《股份转让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受让人名称、转让股份份数、拟转让价格、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特别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应当是一段合理的期间,时间长度应当能让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并筹集相应的购买资金。  B、其他股东应在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内召开股东会议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C、决定购买的股东应在表决后的有效时间内出资购买,股东表示购买但又迟迟不出资购买导致已过优先购买有效期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D、其他股东不召开股东会,或者召开股东会议但没有股东愿意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股份。  股份的过户:股东确定了受让方后,受让方支付相应的股份价金,如果该受让方是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的,转让的实际价金应当是不低于股份转让申请书上拟定的价格,如果低于该拟定的价金,等于其他股东还可以实行优先购买权,股东必须就新的价格重新征求其他股东的购买意见才能对外转让,股东应当配合受让方办理股权的权属和权能的转让。
2018-09-27 13: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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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流程有: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六、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七、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八、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九、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十、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十一、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程序如下:  
(1)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半数表决通过后,股权方可转让。股东会讨论股权转让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时,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需股东之间协商并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应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的转让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段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4)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2018-09-27 13: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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