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立即生效,那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要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更新时间:2018-09-19 12:03:4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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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在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了一裁终局制,也就是对部分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立即生效,用人单位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是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一裁终局的裁决,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若是在仲裁裁决中适用了一裁终局,劳动者没有提出申诉,那用人单位除了那几种可以提出撤诉的理由外是否可以依第四十九条来申请撤销裁决呢?那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要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对于这个法律条款,我的理解为:既然仲裁法认定对于劳动者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为十五天,而此法却对用人单位产生的法律效力为三十天,那到了十五天后,劳动者没有异议,那到时去找用人单位依法要求支付时,用人单位却会以法律赋予它的权利为三十天为由而拒付,那不此法还是对劳动者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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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二)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受案范围:  本委受理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与外来工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委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受案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请仲裁需提供的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内容包括: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机构有统一的封面提供,申诉人可直接填写。  申诉书需向仲裁委提交正本一份,并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申诉人及被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被诉人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原件(此资料可到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3、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六)、申诉人如果需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七)、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09-19 11: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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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018-09-19 11: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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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09-19 12: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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