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请问融资性担保公司能不能为民间借贷担保,能不能要求担保公司代偿。

更新时间:2018-09-18 07:03:04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请问融资性担保公司能不能为民间借贷担保,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我能不能要求担保公司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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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按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一般保证,即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2、连带保证,即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
  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18-09-18 06: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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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借贷融资合同的范本:融资(借款)合作协议书  甲方(债权代表方):    乙方(债务承担方):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际惯例建立民间融资合作借贷关系。这种非国家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的民间借债不需要中国政府、银行担保,完全由中外双方企业自己承担一切风险。中国是加入WTO的市场经济国家,这种民间借债形式,符合WTO精神,是最基本的国际接轨方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自愿订立下述融资(借款)合作协议书。 
1.借款用途: 专案专用款。  
2..借款总额:  投资有限公司使用特别调剂资金借给乙方 万港币,约合 万元人民币。进款以到位之日牌价为准,还款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  
3.结算银行:  乙方在专案所在地自主选择 银行 支行作为开户结算银行。  
4.借款期限: 年  
5.借款利率:  乙方按照借款总额的 %每年给甲方支付回报/利息,从借款到位之日起计算,不到位资金不计。付息起始时间,从款到12个月后第一天付第一年利息,期满日一次性全额返还本金及当年利息。 
6.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采取乙方专案资产抵押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融资借款或以投代贷。第一期专案资金 万港币,约合 万元人民币,在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到位;第二期专案资金 万港币,约合 万元人民币,在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到位。 
7.操作程式:  
1、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专案资料办理立项、审批、洽谈、签订合作协议书;  
2、乙方委托双方确认的权威法律机构进行专案法律认定,并出具法律认定书,以此作为专案合作融资贷款的法律依据;  
3、乙方提供融资借款合作的全部必备档和资料后,双方确认合法有效,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国政府外资、外债的有关规定签订正式合同。  
4、双方依据上述档,作为融资借款合作的法律文本,开展各自负责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09-18 06: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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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按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一般保证,即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2、连带保证,即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
  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18-09-18 0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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