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自然人及配偶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我想房产抵押排除二次抵押等其他因素不考虑应该是最安全的保证方式,还是公司的保证担保好?
更新时间:2018-09-07 07:11:2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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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股东的优先受让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东相对股东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低价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东相对股东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低价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2018-09-07 06: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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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可以再次抵押,但担保的债权不得大于房屋的实际价值。法律规定:
1、《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018-09-07 06: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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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程序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 第三步,权利的实现 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 第三步,权利的实现 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
2018-09-07 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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