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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房屋买卖公证是否会构成违约

更新时间: 2021-12-28 17:07:42 次播放
律师解答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应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公证,一方期限内不办理房屋买卖公证,构成违约。是否构成违约,应以是否存在约定为前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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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牡律师
主办律师
张牡律师

广东-佛山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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