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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保修范围和期限是多久

更新时间: 2021-09-02 17:30:30 次播放
律师解答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的保修范围以购房合同的约定为准。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积防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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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苹律师
主任律师
李苹律师

北京-北京

擅长:公司企业、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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