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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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下列权利:
1、除委托人不同意的以外,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
2、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有留置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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