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公司法> 行纪人取回权

行纪人取回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3 10:21:40 0人浏览

导读:

行纪人取回权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委托物,于异地将委托物向委托人发送后,委托人尚未收到又未付清价款而被宣告破产,行纪人享有的解除合同、取回委托物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行纪人的法律地位与出卖人相同,故一些国家之破产立法规定有行纪人取回权,如德国、日本。针对行纪人取回权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行纪人取回权
  •   行纪人取回权,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委托物,于异地将委托物向委托人发送后,委托人尚未收到又未付清价款而被宣告破产,行纪人享有的解除合同、取回委托物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行纪人的法律地位与出卖人相同,故一些国家之破产立法规定有行纪人取回权,如德国、日本。

  • 财产所有人从破产人处取回自己财产的权利,分为一般取回权与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是指破产宣告后,对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人的他人财产,权利人有不依破产程序取回的权利。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即是一般取回权。一般取回权的行使仅限于取回原物,如原物已灭失或被售出,则权利人只能以物价作为破产债权受偿。权利人取回财产须通过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进行,并应履行相应义务,如交付保管费、加工费等。取回权可基于所有权或债权产生,可行使取回权的权利人通常包括所有权人、占有权人、担保物权人、用益物权人等,实践中多表现为取回租赁物、保管物、加工物等。因取回权发生争议时,应通过诉讼解决。许多国家在一般取回权外,还规定有特别取回权。特别取回权通常包括出卖人取回权、代偿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王欣新)
  •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隔地买卖合同中,卖方已经发货,买方尚未收到,也未付清货款,这时买方被宣告破产,卖方便有权废止合同,取回货物。

  •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隔地买卖合同中,卖方已经发货,买方尚未收到,也未付清货款,这时买方被宣告破产,卖方便有权废止合同,取回货物。

  •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提存权,包括买入委托物的提存和卖出委托物的提存两种情形。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1)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买入商品时,行纪人有提存权。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其购买的买入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并支付报酬,从而终止委托合同。行纪人行使提存权的条件是:第一,行纪人应当催告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受领;第二,委托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拒绝受领买入物的;第三,行纪人应当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提存的规定行使提存权。

      (2)委托人不处分、不取回不能出卖的委托物时,行纪人的提存权行使。委托行纪人出卖的委托物,如果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委托物时,行纪人应当通知委托人取回,行纪人虽然可以暂时代为保管,但行纪人没有继续保管委托物的义务。经过行纪人的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委托人逾期仍不取回或者不处分委托物的,行纪人可以行使提存权。

      (3)行纪人享有拍卖权。拍卖权...
  • 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其他商品时,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此项权利称为行纪人的介入权,或称行纪人的自约权。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的要件,又称介入要件,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积极要件指所受委托的物品须为有市场定价的有价证券或其他商品;消极要件包括:委托人未作出反对行纪人介入的意思表示,行纪人尚未对委托事务作出处理、行纪合同有效存在。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1)物品的市场定价,是指该物在交易所买卖的,以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为市场定价。无交易所价格的,市场上的市价为市场定价。行纪人介入时物的市场定价以行纪人营业所所在地的交易所价格或市场市价为市场定价。

      (2)如果委托人在行纪合同中与受托人约定行纪人不得介入买卖,或者委托人在行纪人介入买卖之前下达禁止行纪人介入的指示,那么行纪人不得以自己名义与委托人为买卖行为。否则即为...
  • 特别取回权通常是指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 一般取回权是财产的权利人依民法物的返还请求权,从管理人处取回其财产的权利。可见,一般取回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反映和折射,而不是破产法的自创。因此,实体法上物的返还请求权就成为一般取回权赖以存在的法律根据。而物的返还请求权产生的根据是不同的,且不以所有权为限,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返还请求权以及债权返还请求权均在其列。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