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行纪人取回权,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委托物,于异地将委托物向委托人发送后,委托人尚未收到又未付清价款而被宣告破产,行纪人享有的解除合同、取回委托物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行纪人的法律地位与出卖人相同,故一些国家之破产立法规定有行纪人取回权,如德国、日本。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隔地买卖合同中,卖方已经发货,买方尚未收到,也未付清货款,这时买方被宣告破产,卖方便有权废止合同,取回货物。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隔地买卖合同中,卖方已经发货,买方尚未收到,也未付清货款,这时买方被宣告破产,卖方便有权废止合同,取回货物。
特别取回权通常是指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是财产的权利人依民法物的返还请求权,从管理人处取回其财产的权利。可见,一般取回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反映和折射,而不是破产法的自创。因此,实体法上物的返还请求权就成为一般取回权赖以存在的法律根据。而物的返还请求权产生的根据是不同的,且不以所有权为限,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返还请求权以及债权返还请求权均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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