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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合同到期不签有什么补偿

更新时间: 2019-12-17 13:51:38 次播放
律师解答

当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实际想问的应该是如果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因正常期满而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用人单位不予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除非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续签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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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春艳律师
主办律师
虞春艳律师

北京-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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