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春艳律师

虞春艳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综合

律师简介

教育背景和执业经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硕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评为北京总部2018年度优秀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互联网等创业公司业务,涉及投融资、诉讼与仲裁业务。主要客户和业绩:专注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涉及:互联网企业的风险防范、互联网+的实体落地企业架构设计、投融资和经营活动方面文件起草和审核、房地产经纪公司和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和项目风险防范。代理多起民商事诉讼、仲裁,在不动产和建筑工程相关之诉讼、在仲裁领域、房屋买卖、股权转让纠纷和投融资等方面的经济纠纷案件拥有丰富法律经验。曾经和正在服务的投融资方面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嘉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路劲隽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房地产集团北京丰昊置业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018年经办的重大投融资项目,为项目提供尽职调查、风险提示、交易文件起草和修改等全程法律服务包括:(1)保险资产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其中包括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棚改项目/危改项目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2)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房地产企业、私募基金项目。(3)大数据行业企业的股权收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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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虞春艳
执业地区:北京-北京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1101*********3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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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在哪里起诉?

把钱借给别人,但是对方不还,如果起诉,应当在哪里的法院起诉呢?以北京为例,如果是发生在北京的借款,比如收款账号是在北京的银行开设的,或者合同显示在北京给的现金,是可以在北京起诉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被告是北京人或者能提供他的常住北京证明,以北京为经营地的公司,也可以在北京起诉他们;出借人作为案件中的应收款人,如果是北京人或者提供常住北京的证明或者经营地在北京的公司,也可以在北京起诉。本律师办理过一个为被告代付款的经济案件,对方拒不偿还被垫付款,原告立案时提供了经营地在北京市朝阳区的证明,立案的时候法院还要求提供转账账户是朝阳区经营的银行分行开户的证明,之后案件在北京朝阳区管辖。还有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有北京身份证,但立案的时候北京海淀区拒绝立案,理由是其身份证是学校集体户口,现在已经毕业多年,需要提供居住证或者街道出具的常住证明,之后,换成赴原告户口所在地上海起诉。关于债务纠纷的管辖,规定非常复杂,操作细节中也各有注意的地方。尤其像在北京的法院非常繁忙,可能在操作上会严格一些。需要提前和法院沟通好、准备好应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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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案件中施工方因发包方原因中途被要求退场如何维权

本人处理一起建筑工程案件,发包方原先是要求施工方按照其出具的施工和设计图施工,是做会所用。但是当签署施工合同、施工方进场开始施工一部分、并且按照合同采购设备和材料后,发包方对工程另有安排,不做会所用,而是分割出租,所以施工和设计全部变更。发包方要求施工方先退场,并且等待通知后再施工。但是施工方再也没有等到开工通知,而是发包方短信沟通说可以帮助其与工程的分割后租户联络,帮助其争取将租户的装修事宜承接过来。对于施工方已经施工部分,发包方不予认可,认为其已经退场。施工方委托本律师起诉施工方要求其支付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赔偿损失。施工方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证据保留工作做得不到位,比如发包方要求其退场、材料进场和退库、施工进度和工程量等,通过大量的取证工作,本律师将证据固定。最大程度的论证是发包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工程量和应付工程款以及采购材料等因为合同无法履行而导致与供应商存在违约和损失问题,要求发包方进行赔偿。最后本案取得了不错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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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得房本的房子转卖时违约责任

本人在2014年处理一起房屋转卖的案件,客户从开发商购买房屋并且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未交房,便通过中介转卖第三人,签署合同。之后在开发商交付时间过了之后,客户仍没有收房,第三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开发商交付房屋后X天内向买方交房”的约定,要求客户承担违约责任。房款总价七十万元,合同约定客户违约交房违约责任是七十万元。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客户交房给第三人的时间怎么定?二是客户是否存在逾期交房,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三是客户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七十万元?针对这三点,本律师进行取证、论证,最后法院认定虽然客户违约,但是承担违约责任为第三人已交房款的同期存款利率,双方合同解除。我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应该说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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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跳单问题和老宅析产及交易法律问题分析

房店长在任何地方看到关于身价一亿以上富豪的报道,都会关注并记住这位富豪。林某就是这样一位富豪!当他随着偶遇发传单的朱某(店里一位女中介业务员,以找到有房有钱优质男为职业目标的不求上进销售员)来到门店,但遭到朱闪闪和其他人以为他外地人没有购房资格而冷淡对待时,是房似锦热情接待他。他根本不需要购房资格啊!因为这位林老板不是一位简单的客户,一是他只想买上海老洋房,二是因为他的财富,他不差钱、对房子要求高。虽然他的需求高、条件好,但他也不是一位好客户:他利用前面两点优势,让全市的房产中介都在免费为他寻找房源、为他服务;他没有跟任何人签署中介合同,到房屋成交都没有付过一分中介费。就算是徐店长、房店长他们花那么多功夫、付出那么多资源甚至自掏腰包,也没有得到他的感谢和补偿。是的,林老板跳单了!一位财富排行榜有名位的大佬,身价一百多亿的富翁、行业大佬,跳单了!这对房店长来说,既吃惊于亿万富豪的这种低劣行为,又心疼自己的努力白费以及没有得到佣金。什么是跳单呢?一、先介绍下剧情背景吧。林老板是行业龙头企业的老板,是大王,功成名就、财力雄厚!他想买上海老洋房,作为永久居所,而且赶着在里面做六十大寿!房店长接待他之后,就按照他的要求,认真地开始找适合房源、看房子。在这期间,因为想工作的事情太投入骑车违规,她被交警罚款过;被洋房里面杂七杂八的租户阻挠过、被要看房费;被人赶过,直到她的真诚感动耿运来!耿老是向公馆守护人第三代,他见房店长诚实、周到,所以把他们一家三代守护向公馆的故事告诉房店长锦,相信她能促成房产交易,也解决他祖上受托之事和现实难处的矛盾,了了他的心愿。原来,向公馆是民国年间茶叶大王的家宅,后来出国,委托管家管理这幢房子,并且写下赠予书,同意将其中几间房赠予管家。管家交代儿子、儿子交代孙子、世代相守,守护七十年,也没有守到向家人回国。而这位孙子就是耿老。他和妻子面临的难处是,按照祖上对向家人的承诺,他们世代守护,但是他的儿子明确表示不会继续下去,老夫妻一天天老去,守护的事情后继无人;这么多年来,别人想买,他们没法卖,还得支付高昂的费用维修,实际上他们难以承担,还得接受外人的骚扰。林老板对这套洋房非常满意!是徐店长帮忙找到向家后人联系解决析产问题。就在向家后人派代表和林老板见面聊买房的事情时,房店长提示林茂根还没有签署中介合同,要不要现在把合同签署完?林老板说的话是所有赖皮的人都会说的话,把这事敷衍了:我家大业大的,这事办成绝对不会亏待你们。向家后人不想拖延太久,也不想因为耿运来的房屋赠予问题影响卖房子,于是默许林老板以可以用自己的另一栋豪宅置换赠予他们的几间房为诱饵,骗耿运来夫妇搬出去居住。这几间被赠予的房子产权问题还没有解决,向家后人和林老板就私下做了交易并且房子过户给林茂根。之后,向家后人回到欧洲定居;林老板把给耿老暂住的房子换了密码,耿老夫妇无处可去,未获得任何补偿;安家也没有得到任何报酬。耿老只有一份赠予书,这份材料是真是假,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所以徐店长查询赠予书见证人的情况、找其他证据,最后终于找到见证人持有的另一份赠予书。获得有力证据之后,耿老夫妇又搬回公馆居住并且阻止林茂根的不当修整公馆,包括砍掉已经有一百多年历史的罗汉树、对房屋做重新装修等。林老板使用房屋受阻,联系向家后人,但是对方以货款两清为由,不再理会。而林老板面临耿运来夫妇起诉的风险以及政府处罚。二、在这个故事中,有两个有意思的法律问题可以聊聊:1、房屋买卖中的跳单问题。前面文章已经介绍过中介的作用和角色。一般而言,中介和客户在法律上成立的关系属于居间,合同法上有一节专门针对居间的规定,称为居间合同。不过,2019年12月出台的《民法典草案》将该章节放入第二十六章,并称之为中介合同。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指的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于报酬,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并没有要求居间合同一定要签署书面合同,所以,即使没有签署书面合同,笔者认为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房似锦可以主张已经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再根据中介市场佣金比例的普遍行情确定主张的报酬,而报酬可以向林茂根主张,也可以根据合同法主张交易双方承担。其实对于跳单问题,最高院还真的有过指导案例,明确提到“跳单”这个词,这个案子真实的发生在上海,不过不是大王和大王后代的老洋房交易,而是普通的商品房交易。不过这个案子和本案不同之处在于:购买方已经和中介签署《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约定中介提供服务和报酬,但是后来购买方通过另外一家中介提供服务买房成功。和第一家中介签署的合同中有格式条款,约定在六个月内通过其他中介提供服务的,也属于居间成功,应当向其支付佣金,但是中介这一主张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在该案例中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可以参考的地方规定还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中提到:在很多案件中,居间人在带领客户看房时会要求客户签订“看楼确认书”等文件,一般是约定如果委托人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居间人与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委托人应当向居间人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有些则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半年),如果委托人及其近亲属最终与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论是否由居间人促成,均应当向居间人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对于这类约定的效力,各地法院的认定和处理方式不尽统一。在居间人并非受出卖人独家委托的情况下,居间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报酬,但居间人有带领买受人看房,有些甚至为促成交易做了更多工作,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人民法院在认定必要费用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居间人提供的居间服务情况、房屋成交价款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因此,本案还不是最高院指导案例案所定义的严格意义上的跳单情况。本案假如真的起诉林老板,安家必须提供房源是他们独家提供的、其中他们付出的努力和促成交易中的关键作用,不过如果林老板如果能举证证明他从其他地方取得房源、由其他中介促成交易,法院有可能对安家的主张不予支持。不过,即使不能被认定为居间按中介市场佣金比例获得报酬,他们付出的劳动和付出的费用是可以要求林老板补偿的。但这样确实损失非常大。所以,建议房产中介还有其他做居间方的,应当及时与客户签署合同,约定报酬等事项。而且要提示的是,即使已经签署居间合同(笔者认为尤其是在格式合同的情况下,这一情况更为普遍),也有可能因为没有提供独家案源和专业服务而无权获得报酬。总之,跳单的实质认定标准还是在于是否独家提供房源、是否提供专业服务。向家后人看见自己祖上房产被管家后人保管的很好后,说了句:这就是契约精神!可是在真正涉及利益的时候,他不认赠予书,不认对方的忠诚守约,而是采取勾结买方林老板骗耿老搬家、拿到产权证、撇开中介、私下交易等方式,拿钱过户走人,回到国外定居,一走了之的方式,和他说的“契约精神”形成强烈反差、勾勒一副虚伪的嘴脸。而林老板,且不论他身居财富榜,作为行业龙头企业老板,竟然私下和房主交易,没有诚信,最后也因为贪小失大,替向家后人处理和耿老板的房产纠纷。所以,出来混,总是要还的!任何职业的人的付出都值得尊重!任何行业也都需要专业人士建言献策、保驾护航!2、历史建筑的析产和买卖问题。关于历史建筑,国务院、城乡建设部已经颁布法律法规,规定修缮义务主体,一般禁止扩建改建。其中,国务院2017年10月7日颁布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上海市还根据其情况,特别颁布保护优秀历史建筑方面的规定,包括对该类建筑的认定、档案记录和保管、使用、管理、转让、修缮和保护、征收、对承租人的安置补贴、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和购买权等。上海市就授权经营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的优秀历史建筑,一般是禁止其进行产权处分。可见,上海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还是挺大的。剧中可见位于上海市的向公馆,其院门口标明这是一幢历史建筑,所以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耿运来作为使用人有义务修缮,如果无力承担,可以向政府申请基金,如果他懂得这些规定,也不至于自己一直贴钱修缮使得原本不富裕的生活更加困窘。正是因为老洋房历史悠久,所以它的原始所有权复杂,往往涉及继承、赠予、长期租户等问题,所以,在购买之前,需要先析产,梳理清楚原始产权人是谁、权利范围。当然,如果老洋房已经过交易、办理产权证,产权明晰的情况下,是可以依法进行交易的,只是和普通房产不同,需要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历史建筑规定进行,并且承担修缮和保护义务,如有违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向家后人和林茂根在知道向公馆尚且存在赠予书的情况下,仍然撇开耿运来,进行交易并完成转让和过户,耿运来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至于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涉及法律上几个细节值得讨论:一是赠予书真实性的举证问题。向家后人对耿老出示的赠予书并不认可,只同意支付工资和利息。徐店长很专业,竟然能说出打官司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为了防止这份文件证明力被否定,他又去寻找其他证据,所幸被他找到。“谁主张谁举证”其实是诉讼中的一项举证制度,这项制度下还有很丰富的细节规定。即使没有其他证据,单凭这份证据,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举证的规定,法院也有可能认可这份文件。二是赠予书的效力问题。赠予书的成立年代和现代不同,适用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也不同。赠予书根据现在法律是否构成有效赠与?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如果上海市有具体针对性的政策性规定,可以直接适用。根据现行法律,笔者认为,耿老三代均履行接受赠与的附加义务并且居住在内,赠与已经完成。只是,按照中国现在的物权法,房子的所有权登记只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不存在其中几间属于另一所有权人的情况。但是,笔者认为,如果这几间可以单独成独立构筑物取得产权证,是可以按照房产登记办法申请房屋产权证登记在耿老名下的。如果不能和向公馆主体分离独立成幢办理产权证,那么,可以主张按房屋所占整个洋房面积计算份额成为共同所有人或者主张支付对应房价。当然,如果能协商解决,可以采取林老板之前提出的置换房产等形式。在赠予书有效合法的基础上,林老板和向家后人私下交易,损害耿老权利,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假如如前所述在耿运来依法可以办理产权证情况下,他有所有权的房屋面积却被计入向家后人获得的产权证中且过户给林老板,他们属于恶意串通损害耿老的所有权。所以,在这个故事中,涉及民法、行政法、合同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知识,具体涉及合同效力、善意取得制度、房屋登记、举证责任、赠与合同等知识点,还有历史建筑和上海市关于优秀历史建筑的相关规定。可以说,这个故事是目前为止,《安家》里面非常丰富有趣的一个,而且这些具体情节还是有原型的,可见编剧的造诣非常高!(笔者注:中国的土地制度和房地产制度复杂,历史遗留问题繁多,老宅的交易涉及婚姻继承赠与等多方面问题,是个综合系统工程,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所以本文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2020-03-13
看疫情记当下(行动篇)合法捐赠?疫情期间应注意行为、诉讼活动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是捐赠主体过于急切帮助疫区,没有在捐赠之前根据法律设置一些保障机制,等出现问题后,发现问题再进行谴责,当然这也多少归责于些许不良主体利用捐赠,但如果捐赠主体提前把控风险,保护合法权益,效果会更好;(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从行为主体角度,可以分为个人、企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行为本身分类可以区分出信息传播、防疫防控措施的遵守、生产和市场行为等;从行为违法后果来看,可以区别为普通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可能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疫情爆发初期,特别注意的有:一、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就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专门规定。1、该意见除规定暴力伤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在非疫情期间也可能出现的行为外,对特别可能发生在疫情期间的情形如何处理,应当引起特别注意。2、应特别注意的情形如下:(1)确诊病例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疑似病例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4)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5)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6)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7)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8)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9)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10)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特别规定: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由此,笔者想特别讨论的是,疫情期间,不是官方正式公布的文件、信息、数据,不做擅自、虚假传播,这也同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提出相应要求,也是法律本身就已经设置的职务要求,即公开及时完整的披露疫情相关信息,如果因此造成防疫不良后果,相关人员需要承担责任;其他社会主体诸如经营者、生产者也应当守法生产经营,不得以囤积居奇、散布涨价、物资紧张等信息哄抬物价。第三节疫情期间诉讼安排一、疫情期间的立案、审判、执行等最高院、各地高院甚至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都出台特别规定,予以明确。1、最高院:(2)当事人需要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申诉信访或者申请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邮寄方式提交,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2、北京市高院和中级人民法院:(2)根据春节延期规定,对1月31日至2月2日的诉讼活动规定延期,时间另行通知,公告开庭的案件顺延;(4)经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开庭、谈话等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受疫情影响无法返京,以及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6)强调启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12368热线、“北京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平台在线开展网上咨询、立案、缴费、调解等诉讼活动,不便网上立案的,可以选择邮寄立案。2、湖北省高院:(2)建议通过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htpp://www.hbfy.org/电子法院栏)、湖北移动微法院(通过手机添加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3)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法院信访大厅关闭,暂不在信访大厅受理申诉信访申请;(5)由此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审理期限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和审限管理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3、海南省高院:(2)2月3日后安排的庭审、调解和执行等诉讼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观察期间,或者身在省外受疫情影响关停封闭交通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诉讼等情况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延期,具体可通过开庭传票预留的电话号码联系法官申请延期;(4)申请立案,建议优先通过微信小程序“海南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通过远程调解、远程接访、短信、电话等平台和方式办理业务,尽量避免现场申请立案。二、值得关注的是,北京部分法院和部分其他地方法院正在推行网上开庭1、浙江省高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广网上开庭、网上听证,开展远程视频接待,创新审理方式,加强与当事人的电话、短信平台联系。强化网上多元调解,充分运用上海法院多元解纷平台和委托委派调解等方式,在线开展调解,确保矛盾纠纷高效解决、诉讼服务畅通便利、信访接待规范有序。3、广东省高院:

2020-03-05
看疫情记当下(政策篇)关于劳动关系、企业复工、减免优惠待遇

第三部分政策篇专家判断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一定时长潜伏期,建议大家推迟返回工作岗位所在地,以避免春节后大量人口流动增加传染概率和提高防疫困难。国务院办公厅结合各方面考虑和建议,于2020年1月26日发出《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对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做出具体安排: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等法律规定,法定休假日(包括春节)具有劳动法、诉讼法等方面法律意义,影响众多权利。因此,春节延长会影响很多法律关系,如果没有衔接和处理好,势必影响社会关系和问题。所以,《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特别强调,因为疫情防控不能按此法定假期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民政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30日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殡葬服务、婚姻登记等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其中关于婚姻登记规定:“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严格落实联防联控工作要求,加强安全防护,组织全员培训,做好场所消毒和工作人员体温检测,对进入登记场所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提醒登记申请人佩戴口罩。凡是发现有疑似症状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一旦出现确诊病例的,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已宣布或承诺今年2月2日开放婚姻登记的地方,建议取消登记,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告,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向登记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日常工作日提倡推行电话、网络或者微信等预约服务,积极调控登记数量,避免扎堆登记,减少人员逗留。原则上暂停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和结婚颁证服务,不举办集体颁证仪式,劝导新人减少陪同人员。通过媒体、网络等引导群众错开疫情高发期进行婚姻登记,不举办人群聚集的结婚宴席。”这份文件只是建议取消2月2日的登记,并没有要求取消,所以没有强制性,有指导作用。法定假期延长到2月2日,为什么只建议取消2月1日的登记承诺?这可能和中国人的风俗有关系,2月1日原本是个单号日,中国人历来讲究双数吉利,所以原本2月2日作为春节后第一个上班日的双数日,应该是新人热捧预约登记结婚的好日子,必然人比较多。如果这一天取消登记安排,新人之间不能登记结婚,其婚姻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认可,造成的后果是影响婚姻共同财产、继承关系,但这种影响在疫情期间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非常微弱。疫情当前,防控和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所以在公共安全面前,建议取消2日的婚姻登记,算是暂停少数人实现权利的途径。而由于湖北省疫情形式严峻,2020年1月27日,湖北省民政厅发出《关于全面取消2020年2月2日办理婚姻登记的公告》。其实,为了防控疫情这个目标,这样的政策性规定很多,自从应急响应启动以来,铺天盖地,出自各政府部门、机构。他们就像是机器按下暂停键步入另一个流程过程中,急刹车摩擦中的润滑剂,削弱社会动荡和冲击,维护适当的平衡,保证恢复正常后能够快速启动前进。笔者将这类政策性规定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需要结合原有法律规定,推行适用,由于有法律依据,其适用只需衔接落实即可;还有一部分是没有法律规定,仅仅是鼓励性政策,需要适用对象申请或者争取相关优惠。一、须结合原有法律衔接实施的政策(一)关于劳工关系、社保根据人社部和办公厅的文件:1、有疫情病情的劳动者进行隔离或因疫情其他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1)劳动关系到期的延期至特殊情况结束;(2)工作报酬按正常支付。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1)可以通过协商灵活处理;(2)应当正常支付一个周期内的工资;(3)超过一个周期,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4、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5、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6、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7、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工关系相关问题再做部署。各地人社部门也据此发布政策。(二)关于企业复工、学校开学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各地方人社部门通知:1、国务院办公厅就疫情期间企业有关疫情所需物资生产发出文件要求统一服从安排和调度;2、各地方人社部部门发布通知规定,普遍要求:(1)2月9日之前,除必须的行业企业正常上班外,不得复工;(2)学校开学另行通知时间;部分省市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对非煤矿企业、事业单位、旅游和文化企业的复工作出特别规定;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月29日晚21点,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指挥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疫情防控情况。湖北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晓东,湖北省卫生健康委主任刘英姿回答媒体提问,王晓东省长宣布,经过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全省各类企业复工的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各类学校延期开学,具体的开学时间视疫情的防控情况确定。二、关于疫情期间减免和企业恢复生产的优惠、扶持政策(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01月3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等;(二)地方政策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2、上海市市出台《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28条综合政策举措:包括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等,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3、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02.06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4、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6、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注:由于这些地方政策(相信后续还会不断有更多更详细的落地政策出台),根据相关国家、全国性的职能部门规定,结合当地特定情况,对疫情期间和之后的企业、经济、生产等作出鼓励、安排,内容繁杂、细碎,笔者没有一一列举,读者可关注公众号后联系后台打包提供并持续提供后续出台政策文本。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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