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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职有经济补偿吗

更新时间: 2019-11-27 11:34:19 次播放
律师解答

当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实际想问的应该是劳动者主动要求离职(不存在用人单位违法等情形),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种情况,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因用人单位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因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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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春艳律师
主办律师
虞春艳律师

北京-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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