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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实际想问的应该是房屋租赁合同正常的履行且期限届满,是否可以继续租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且如果续订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期限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否则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所以,如果继续租赁房屋,建议签署书面的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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