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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投标保证金可以同时用吗

更新时间: 2020-05-28 11:29:20 次播放
律师解答

当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实际想问的应该是可以同时设定投标保证金和定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是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缴纳的,其实是为了保证投标人按规定投标,其有效期和投标有效期一致,且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定金是担保具体合同中债权的履行。

因此,定金和投标保证金的目的、存在环节、退回流程和是否能抵作价款等均不同。如果一份合同以招投标确定合同相对方并签署,是可以在投标阶段设置投标保证金,同时在中标合同中约定定金的,只要其符合招投标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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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春艳律师
主办律师
虞春艳律师

北京-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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